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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信家电: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3月)2019-03-29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19 年 3 月 28 日第十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的产生,完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
序,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三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三分之
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在董事会中的任期一致,任期内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提名委员会进行人员的遴选、提名等日常工
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结合公司业务模式和具体
需要,综合考虑年龄、性别、教育背景、技能、专业知识、经验储备等因素,制
定可衡量目标,以确保董事会成员的多元化;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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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经验及
多元化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
议;
    (五)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六)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总裁)继任计划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股东进行交流,研究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在提名前,应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能
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提名委员会在提名董事人选时,应在提名前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在提名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在提名前一个月向董
事会提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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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它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独立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提名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应于合理
时段内先后将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终定稿发送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初稿供委员
表达意见,最后定稿则作其纪录之用。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最後定
稿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香港联合交
易所证券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中
国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中国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本细则之英文版仅供参考,如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义,以中文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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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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