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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电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3-30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9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发布了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

[2017]7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

(财会[2017]8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通

知》(财会[2017]9 号);2017 年 5 月 2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

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7]14 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

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进行了修订,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

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

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财政部、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于 2012 年 2 月 14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安

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 号),公司需 2019 年 1

                                      1
月 1 日起按该通知执行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

    (二)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通知、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和办法的规定,公司于文件规定的

起始日,即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

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 号)

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

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公司未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

法》。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颁布的修订后

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公司对上述准

则和办法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现金流量,也不涉及

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

    三、本次变更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董事会审议权限,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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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新颁布的会计准则

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真实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

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

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

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无重大影响,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

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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