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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河北宣工: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1-15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7]字 1114 第 0336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三期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6518 505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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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7]字 1114第0336号




致: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受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宣工”或“公司”)聘
请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河北宣
工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河
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
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
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河北宣工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二十
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并分别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2017 年 11 月 3 日在《中国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7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与《关于持股 3%
以上股东提出临时提案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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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通知》”)。该《通知》、《补充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
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2:30 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东升
路 21 号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常战芳先生
主持。

       (四)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4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3 日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14 日 15:00 的任意时
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通知》及《补充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17
年 11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或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本所见
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 1 人,代表股份数
为 70,369,6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8%。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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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公司股份为 21,611,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3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通知》及《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增加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上述议案 1、2 为特别决议案,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议案 3 为普通决议案,需关联股东河钢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宣工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三次、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通知》及《补充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
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关联股东河钢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宣工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议案 3 的表决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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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回避,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
如下: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同意 91,980,7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93%;反
对 600 股;弃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1,6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反对 600 股;弃权 0 股。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91,980,7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93%;反
对 600 股;弃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1,6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反对 600 股;弃权 0 股。

     3、关于增加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同意 21,61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72%%;
反对 600 股;弃权 0 股。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河钢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宣工
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1,611,1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反对 600 股;弃权 0 股。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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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贺宝银:                                董寒冰:




                                        贺   维:




                                                    2017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