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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河钢资源: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3-31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在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的
基础上,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预计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9 年度受部分月份铁矿石实际售价低于预计值和 M+2 结算价格
调整机制等客观因素影响,使公司实际发生关联交易总金额低于预计总金额
23.02%,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较为全面
的反映了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情况,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关联交易
定价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所
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关于 2020 年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与财务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7 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
务的信息披露》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0 年度与河钢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财务公司”)的关联存贷款事项进行了认真研究,我们认为:
    1、财务公司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
合法的经营资质,其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是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商定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2、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
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永前                         商有光                        王占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