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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众合科技:公司章程(2018年11月)2018-11-15  

						       众合科技《公司章程》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众合科技《公司章程》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3
第 二 章 经 营宗旨和范围 …………………………………………………4
第 三 章 股 份 …………………………………………………………………4
第 一 节 股 份发行
第 二 节 股 份增减和回购
第 三 节 股 份转让
第 四 章 股 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股东
第 二 节 股 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 三 节 股 东大会的召集
第 四 节 股 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 五 节 股 东大会的召开
第 六 节 股 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 五 章 董 事会 ……………………………………………………………22
第一节董事
第 二 节 董 事会
第 六 章 总 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9
第 七 章 监 事会 ……………………………………………………………33
第一节监事
第 二 节 监 事会
第 八 章 财 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5
第 一 节 财 务会计制度
第 二 节 内 部审计
第 三 节 会 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 九 章 通 知与公告 ………………………………………………………40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 十 章 合 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0
第 一 节 合 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 二 节 解 散和清算
第 十 一 章 修改章程 ………………………………………………………43
第 十 二 章 附则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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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 江 众 合 科 技 股 份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第 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1998]224 号文批准,由浙江大学企业集团控股有限

公司(现更名为浙江浙大圆正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四位

自然人共同发起,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

号为 330000000005778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1999 年 4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3000

万股,于 1999 年 6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niTTEC Co., Ltd.

       第五条 公司注册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汉路 1785 号双城国际 4 号楼 17 层   邮政

编码:310052

       第六条 公司办公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汉路 1785 号双城国际 4 号楼 17 层   邮政

编码:310052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50,096,026 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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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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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坚持以市场经济为导向,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优质产品为龙头,采取以科技产业

为主、多元经营,强化科技投入、优化产品结构,积极开展国内外经济与技术合作,使

公司成为规模化、集约化、国际型的大型科技产业公司,切实保障公司及股东合法权利,

为股东谋取利润。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

    单晶硅及其制品、半导体元器件和新型节能材料的开发、制造、销售与技术服务;

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转让及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与电子工程的开发、销售与服务;

电力自动化系统、通信系统的开发、工程承接及技术咨询;风力发电工程、火力发电工

程、环境保护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的设计、设备成套、施工、安装、调试、咨询、运营

及设备采购服务;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开发;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电力设备,电子

元器件、电子材料、通讯设备、化工产品、化工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外)、金属材料的

销售;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除外);

承包境外工程建设类项目、并派遣实施上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所需的劳务人员;其他无

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第 三 章 股份

                              第一节         股 份 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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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浙江大学企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浙江浙大圆

正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李立本、褚健、赵建、张锦心。认

购的股份数分别为:5620 万股、200 万股、45 万股、45 万股、45 万股及 45 万股,合计

6000 万股。浙江浙大圆正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公司股份之出资以经评估后的经营性净资产

8556.16 万元按 65.68%的比例折为 5620 万股;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股份之出

资以现金 304.51 万元按 65.68%的比例折成 200 万股;李立本、褚健、赵建、张锦心认

缴公司股份之出资均以现金 68.51 万元按 65.68%的比例折成 45 万股。出资时间为 1998

年 11 月。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50,096,026 股,均为普通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 份 增 减和 回 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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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因第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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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 东 和 股东 大 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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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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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 东 大 会的 一 般 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

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

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①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②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③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④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⑤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

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

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可提交
股东大会罢免。公司如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对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

权申请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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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以偿还被侵占的资产。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附则第二百二十二条的

释义。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八)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

       (十九)审议批准除第四十四条规定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1) 对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2) 对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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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中第(一)——(十五)项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五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情形:

    (一)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包括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的事项;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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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

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

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本公司所在地或董事会决定的其他地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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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 东 大 会的 召 集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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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 东 大 会的 提 案 与通 知

    第五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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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以及会议召集人;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 东 大 会的 召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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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的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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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七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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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八)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九)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 东 大 会的 表 决 和决 议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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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中第(一)——(四)项担保;其中第(四)

项担保,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七)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中第(五)项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

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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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达到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以上时,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每一份公司股份均享有与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监

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

=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或监事)席位数。

    2、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候选人,

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

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3、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

选董事(或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

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半数。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数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席位数时,则应该就差额董事(或监事)

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照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

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

董事候选人。

    第八十八条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公司在年度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的,股东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将提名的

董事候选人的其简历及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姓名、性别、年
龄、学历、工作经历、现任职务、技术职称、专业特长)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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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公告。

    公司董事会认为股东所提名的董事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的,应当向提名股东书面说明,并可建议提名股东撤回提名

或变更被提名董事候选人。提名股东拒绝撤回提名或变更被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公司董

事会仍需将该经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简历以及基本情况进行公告,但应当同时公告

公司董事会就该等提名的意见及理由,同时将该被提名人的情况以及董事会的意见及报

告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名股东变更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仍需遵照本条第二、三款。

    第八十九条   因公司董事会任期届满和其他原因,公司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作出提示性公告。持有和合并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如拟提名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董事会提

示性公告刊登后的十日内将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以及简历及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

提名董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现任职务、技术职称、专业特长)

递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审核后将该经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竞选董事事宜列入该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议程并在该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公告。

    公司董事会认为股东所提名的董事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的,应当向提名股东书面说明,并可建议提名股东撤回提名

或变更被提名董事候选人。提名股东拒绝撤回提名或变更被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公司董

事会仍需将该经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竞选董事事宜列入该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并

公告,但应当同时公告公司董事会就该等提名的意见及理由,同时将该提名人的情况以

及董事会的意见及理由报告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名股东变更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仍需遵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第九十条 监事的提名、选举程序,参照董事选举的程序。

    第九十一条 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获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九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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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

票。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零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监事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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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 五 章 董事 会

                                   第 一 节 董事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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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十一)应主动维护公司资产安全;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

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在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

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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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

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

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一百一十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

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

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

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

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或支付应由董事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审议并通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并遵照执行,以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作为附件是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节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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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根据需要也可设副董事

长一人。并设独立董事四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可决定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相

关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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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是《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

考核等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

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一百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一百三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业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

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则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

事会有权在以下范围内:

    (一)行使除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须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决
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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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确定公司非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及其金额,即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 万元以上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在0.5%——5%之间的关联交易;

    (三)行使除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须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以外的决定权。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

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

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除明确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以外,其他应当披

露的交易事项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不披露的交易事项原则上由经理层行使。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七日

前以书面、邮件或通讯等便捷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总裁提议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采用传真等快捷方式,在会议开

始前三日内通知各董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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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的,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采用书面记名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

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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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

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协助总裁工作,副总裁由总裁提名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或与上述履行相同或

相似职务的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六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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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

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

真实性。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裁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

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

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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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

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和具体负责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

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

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

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

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

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第一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解聘董

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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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个人陈述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

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

书后续培训。

    第一百六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 事会

                                   第 一 节 监事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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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七

日前以通讯或传真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经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时,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

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通知以书面或传真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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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 八 章 财务 会 计 制度 、 利 润分 配 和 审计

                               第 一 节 财务 会 计 制度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

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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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二十五。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五条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

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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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现金分配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3、现金分配的比例及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

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 30%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

份。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

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

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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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点,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

    2、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

进行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

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条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

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分配政策的调整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

    公司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

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

划安排或进行调整的理由,并听取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3、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

    董事会应就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

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

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

和说明原因。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

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同时可以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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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

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

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还应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

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

大会表决。

    (六)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

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

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 计 师 事务 所 的 聘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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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 九 章 通知 和 公 告

                                      第 一 节 通知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

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通讯等便捷方

式发出。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通讯等便捷方

式发出。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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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公告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

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证券时

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

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证

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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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 二 节 解散 和 清 算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

《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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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 十 一 章修 改 章 程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

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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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 十 二 章附 则

       第二百二十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

报备手续。

       第二百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或规定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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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潘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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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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