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星股份: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0-17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17-107
债券代码:112220 债券简称:14 福星 01
债券代码:112235 债券简称:15 福星 01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7 年 10 月 16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0 月 16 日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 186 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 28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因公司董事长谭少群先生出差在外,由副董事长张景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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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6 人,代表股份 209,353,062
股,占公司总股本 949,322,474 股的 22.052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7 人,代表股份 4,218,506 股,占公司总股本 949,322,474
股的 0.444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79 人,代表股份 205,134,556 股,
占公司总股本 949,322,474 股的 21.608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李明律师、宋浩律师、刘杰律师出席大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
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07,100,99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9243%;反对 2,252,0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57%;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股东福星集团控股有限公
司、谭功炎、谭少群、冯东兴、谭才旺作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7,100,9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243%;反对 2,252,072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故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后)>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07,100,99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2
98.9243%;反对 2,252,0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57%;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股东福星集团控股有限公
司、谭功炎、谭少群、冯东兴、谭才旺作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7,100,9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243%;反对 2,252,072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故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
事项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07,100,99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9243%;反对 2,252,0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57%;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股东福星集团控股有限公
司、谭功炎、谭少群、冯东兴、谭才旺作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7,100,9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243%;反对 2,252,072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故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明、宋浩、刘杰
3、结论性意见: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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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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