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18-02-10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北福星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为荆州银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州银湖”)提供担保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荆州银湖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未来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随着自身实力的
不断增强,其完全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公司为其清偿相应债务提供担保风险可
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稳健经营发展的原则,符
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2、《关于福星智慧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
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
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
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交易中涉及评估事项所选聘评估机构具有合法评估资质、独立性和
胜任能力,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合法、有效,评估方法选用恰当,出具的评估报
告结论合理,本次交易的价格依据评估结果确定,价格公允、合理,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公司向董事及高管利
益倾斜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结论意见:同意关于福星智慧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审议的有关事项之事前认可及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冯德雄
夏新平
吴德军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