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 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现就湖北福星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审议程 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 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 宜。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决议审议的有关事项之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冯德雄 夏新平 吴德军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