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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星股份: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8-15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18-096
债券代码:112220           债券简称:14 福星 01

债券代码:112235           债券简称:15 福星 01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8 年 8 月 14 日(星期二)下午 14:40。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8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 2018 年 8 月 13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8 月 14 日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 186 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 28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因公司董事长谭少群先生出差在外,由副董事长张景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8 人,代表股份 270,984,215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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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962,462,474 股的 28.155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为 11 人,代表股份 250,934,783 股,占公司总股本 962,462,474

股的 26.072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97 人,代表股份 20,049,432

股,占公司总股本 962,462,474 股的 2.083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梅娜律师、王怡萱律师出席大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

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51,383,4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2.7668%;反对 19,441,5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1744%;
弃权 159,30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588%。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29,921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388%;反对 19,441,5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0.7179%;弃权 159,30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33%。
    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51,419,3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2.7801%;反对 18,982,8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0051%;
弃权 582,10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7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2148%。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65,821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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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063%;反对 18,982,8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88.5775%;弃权 582,10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7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16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梅娜、王怡萱
   3、结论性意见: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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