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星股份: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8-15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武汉市新华路 186 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 18 楼
电话:86.27.85350032 传真:86.27.85350997 邮政编码:430022
网址:www.yingdalaw.com
二○一八年八月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梅娜、王怡萱现场见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4 日召
开的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湖北福星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
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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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18年7
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8月14日14:40在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
186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28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因
董事长谭少群先生出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张景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8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8年8月13日下午15:00至2018年8月14日
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
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208人,共代表股份270,984,215股,占公司总股本962,462,474
股的28.1553%,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250,934,783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26.0722%,均为2018年8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
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具了授
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7人,代表公司股份20,049,432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2.0831%,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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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所律师梅娜、王怡萱。
经查验,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原有提案或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审议事项
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1、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
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经查验,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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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1,383,4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7668%;
反对19,441,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744%;弃权159,303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29,9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388%;反对19,441,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179%;弃权
159,3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7433%。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
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1,419,3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7801%;
反对18,982,8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0051%;弃权582,103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4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65,8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063%;反对18,982,8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5775%;弃权
582,1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2.7162%。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
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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