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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星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0年5月)2020-05-21  

						                 湖北 福 星科 技 股份 有 限公 司
                      股东 大 会议 事 规则
        (经公司 2020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不得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除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外,股东大会可
以将其职权范围内其他具体事项,以决议的形式授予董事会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

                                      1
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
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
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2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
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监事会聘请律师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股东聘请律师的费用由股东
自行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3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
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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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
消。一旦出现需要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需要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湖北省汉川市沉湖镇福星
街 1 号或者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
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六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
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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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第三十二条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三十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各独立董事也应分别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
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公开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
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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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股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同时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可实行累积
投票制。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达公司股份总数的 30%以上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条 公司累积投票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
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
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
说明和解释。

    (二)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对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
表决。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给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人。
股东投出的票数可以少于其所拥有的总票数,但投出的票数合计不得超过
其所拥有的总票数。

    (三)股东投反对票或弃权票,视为未将所拥有的表决票投给相关候
选人;股东投出的票均为反对票或弃权票的,视为未将所拥有的表决票投
给所有候选人。但其所持股份的表决权数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
表决权总数。

    股东投出的票数合计超过其所拥有的总票数视为无效选票,不计入选
举票数,但其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表决权总
数。

    (四)股东委托他人进行投票的,委托书应明确所持股份数量、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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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监事候选人数以及对候选人所投选举票数。

    (五)在股东大会通知中除应按有关规定对候选人情况等事项予以披
露外,还应对候选人数、累积投票方式中股东拥有选举票数的计算方法、
选举的程序和要求等事项予以说明。

    (六)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董事或监事,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
详细披露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数量及其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股东大会的投票情况、候选人所得选举票数量
及其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最终选举结果等事项。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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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

   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说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
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或公告,在公司章程指定的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
内容。通知或公告篇幅较长的,可以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
当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报刊上公告。
   第四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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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新颁布或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的
规定与新颁布的或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的规定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适用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10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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