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现 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 司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等相关事宜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和 经营管理经验等能够胜任拟任岗位的职责要求;相关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现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之情形;董事会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赵 曼 夏新平 冯德雄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