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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一汽夏利: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2019-01-31  

						                         天津惠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惠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
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
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以及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1 月 15 日在
《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天
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会议人员
的主体资格、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已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 1103 会议室
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宋德玉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
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
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与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
    1、经查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1,073,611,72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7.30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072,732,12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67.248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879,6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551%。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候选人、高级管
理人员、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如下议案:
    1、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选举雷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相同。
    (2)选举李冲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相同。
    (3)选举王文权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相同。
    (二)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没有提出其它新的提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
式进行表决。本次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所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选举雷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相同。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072,872,751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006,331 股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2)选举李冲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相同。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072,872,725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006,305 股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3)选举王文权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相同。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072,872,728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006,308 股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四)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五)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签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
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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