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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钢国际: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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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 (2017)-04-118


    受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2017 年 6 月 5 日,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6 日在指定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表
决方式、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20 日下午 2 点 30 分,
地点在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 8 号中钢国际广场会议室。

    5、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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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 6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19 日 15:00 至 2017 年 6 月 20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6、 2017 年 6 月 20 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如期举行,现场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陆鹏程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截止 2017 年 6 月 1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
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 694,030,067 股,占股权登记日
公司股份总数的 55.1880%。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没有对会议通知
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

     3、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监事清
点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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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5、 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1) 审议通过了《关于推举徐金梧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提
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3,429,2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4%;
反对 600,7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6%;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3,429,2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4%;
反对 600,7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6%;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
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3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郭    斌



                               经 办 律 师 :谭四军______________



                                              齐    曼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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