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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兰州黄河: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4-29  

						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17(临)—13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有否决议案的情况发生。在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共十一项议
案中,第七项议案《关于补充完善兰州黄河 2016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第八项议案《关
于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第九项议案《提请免去杨纪
强先生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和第十项议案《提请免去杨世汶先生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被参会股东否决。

    2、鉴于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八项、第九项和第十项议案被参会股东否决,
另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的规
定,公司董事现仍为九名,故对第十一项议案《提议选举谭岳鑫先生、冯世权先生为公
司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无效。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6 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28 日(星期五)下午 2:3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27 日下午 3:00 至 2017 年 4 月 28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28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庆阳路 219 号金运大厦 22 层本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世江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经过登记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7 名,包括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
公司、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甘肃省工业交通投资公司、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兰
州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家法人股东,以及两名自然人股东(也是发起人股东),
代表股份 63,942,751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34.421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23 人,代表股份 24,071,635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12.958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30 人,代表股份
88,014,386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47.379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符晓渊律师、郭栋律师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如下议案进行了表
决:

       议案 1.00 《2016 年度报告》及《2016 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5,715,8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885%;反对 18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51%;弃权 2,118,006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074,6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4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52,0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975%;反对 18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813%;弃权 2,118,006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074,6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211%。
       表决通过。
       议案 2.00 《2016 年度董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5,715,8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885%;反对 11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96%;弃权 2,184,406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146,0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48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52,0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975%;反对 11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75%;弃权 2,184,406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146,0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350%。
    表决通过。
    议案 3.00 《2016 年度监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5,715,8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885%;反对 10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91%;弃权 2,193,706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127,9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49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52,0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975%;反对 10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75%;弃权 2,193,706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127,9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649%。
    表决通过。
    议案 4.00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5,715,8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885%;反对 10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91%;弃权 2,193,706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150,3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49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52,0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975%;反对 10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75%;弃权 2,193,706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150,3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649%。
    表决通过。
    议案 5.00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5,712,8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851%;反对 10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40%;弃权 2,192,406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149,0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49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49,0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879%;反对 10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14%;弃权 2,192,406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149,0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608%。
    表决通过。
    议案 6.00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542,1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0.0214%;反对 11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75%;弃权 18,893,421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329,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9.73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542,1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9214%;反对 11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91%;弃权 2,390,763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329,4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996%。
    表决通过。
    议案 7.00 《关于补充完善兰州黄河 2016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595,5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0.2172%;反对 59,219,6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7.2841%;弃权 2,199,206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150,3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49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92,8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5046%;反对 18,758,5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4128%;弃权 2,199,206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150,3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827%。
    表决未获通过。
    议案 8.00 《关于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817,5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2.7418%;反对 59,124,9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7.1765%;弃权 7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14,8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6607%;反对 18,663,8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1078%;弃权 7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16%。
    同意股份数未超过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表决未获通过。
    议案 9.00 《提请免去杨纪强先生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658,2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4.6076%;反对 66,144,1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5.1515%;弃权 212,05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1,5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55,5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6038%;反对 25,682,9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7133%;弃权 212,05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1,5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829%。
    表决未获通过。
    议案 10.00 《提请免去杨世汶先生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838,7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2.7659%;反对 59,165,1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7.2221%;弃权 1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36,0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7290%;反对 18,704,0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2372%;弃权 1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8%。
    表决未获通过。
    议案 11.00 《提议选举谭岳鑫先生、冯世权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1.01.候选人:谭岳鑫                   同意股份数:33,584,541 股
    11.02.候选人:冯世权                   同意股份数:19,614,372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1.01.候选人:谭岳鑫                   同意股份数:17,081,883 股
    11.02.候选人:冯世权                   同意股份数:3,111,714 股
    鉴于第八、九、十项议案均未获通过,故本项议案表决结果无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中间,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湖南昱成”)送达的《关于要求认真核查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在兰州黄河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表决权限的函》,见证律师同时收到湖南昱成送达的
《关于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见证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关注
表决权有效性问题的函》(以下简称“《函》”)。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见证律师特别说明如下:

    作为见证律师认真关注并遵循诚信勤勉的原则,在会议现场答复如下意见:

    1、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受公司委托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性出具法
律见证意见;

    2、见证律师无法也不能对本次股东大会前,《函》所涉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的有效性、合法性做出判断和结论;

    3、《函》中所涉及的兰州新盛投资有限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身份与资格经
见证律师认真、谨慎核查,结论是:代表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的身份与资格合法有效。作为代表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对本次大会列明的各项议案的表决与投票行为是真实有效的。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符晓渊   郭栋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

    3、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要求认真核查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在兰州
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表决权限的函》和《关于甘肃天问律师事务
所见证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关注表决权有效性问题的函》;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