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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兰州黄河:重大诉讼、仲裁公告2017-06-21  

						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17(临)—16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湖南昱
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昱成”),以公司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盛投资”)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和决议内容违
反《中华人民共合国公司法》及新盛投资《章程》,以及新盛投资法定代表人杨世江先
生无权代表新盛投资在本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为由,向甘肃省兰州市七
里河区人民法院,分别对新盛投资和本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新盛投资 2017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撤销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并对公司 2016 年
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有关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重新确认。

    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9 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7)甘 0103 民
初 405 号和(2017)甘 0103 民初 406 号民事传票。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新盛投资涉及的诉讼

    原告: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岳鑫(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江(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江(公司董事长)

    案由:公司决议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 2017 年 4 月 27 日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
会议决议有效。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 2017 年 4 月 27 日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决议。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对法定代表
人杨世江先生出席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无效。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本公司涉及的诉讼

    原告: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岳鑫(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江(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江(公司董事长)

    案由:公司决议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撤销被告 2017 年 4 月 28 日的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1 项《2016 年年度报
告》及《2016 年年度报告摘要》、第 2 项《2016 年度董事会报告》、第 3 项《2016 年度
监事会报告》、第 4 项《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第 5 项《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第 6 项《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案》、第 7 项《关于补充完善兰州黄河 2016 年年度
报告的议案》、第 8 项《关于兰州黄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
已获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9 项《提请免去杨纪强
先生兰州黄河董事职务的议案》、第 11 项《提议选举谭岳鑫、冯世权先生为公司董事的
议案》之第 2 项子议案《提议选举冯世权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未获该次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4、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10 项《提请免去杨世
汶先生兰州黄河董事职务的议案》已获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杨世汶先生已自 2017
年 4 月 28 日起被免去所担任的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职务。

    5、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11 项《提议选举谭岳
鑫、冯世权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之第 1 项子议案《提议选举谭岳鑫先生为公司董事
的议案》已获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谭岳鑫已自 2017 年 4 月 28 日起担任兰州黄河企
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职务。

    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简要说明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预计上述诉讼对公司 2017 年度利润没
有影响。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的 指 定 媒 体 为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7)甘 0103 民初 405 号、406 号民事传票。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