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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兰州黄河: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8-16  

						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17(临)—25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议案被否决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7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为 2017 年 8 月 15 日(星期二)下午 2:3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14 日下午 3:00 至 2017 年 8 月 15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庆阳路 219 号金运大厦 22 层本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世江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经过登记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3 名,包括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
公司、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和甘肃省工业交通投资公司,代表股份 63,412,834 股,
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34.135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4,548,061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2.448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
67,960,895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36.584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符晓渊律师、郭栋律师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如下议案进行了表
决:

       议案 1.00 《关于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455,8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5.7139%;反对 16,505,0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4.28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524,6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2%;反对 2,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符晓渊    郭栋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