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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兰州黄河: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8-01-17  

						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18(临)—03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2018 年 1 月 15 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黄河股份
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7)甘 0103 民初 406 号《民事裁定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
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9 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7)甘 0103 民
初 406 号民事传票:公司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昱成”或“昱成
公司”)作为原告,以公司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投资”
或“新盛投资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和决议内容违反《中
华人民共合国公司法》及新盛投资《章程》,以及新盛投资法定代表人杨世江先生无权
代表新盛投资在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为由,以公司作为被告,以新盛投
资作为第三人,向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并对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有关条款的法律效力进
行重新确认。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17 年 6 月 2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
2017(临)-16。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8 年 1 月 15 日,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7)甘 0103 民
初 406 号《民事裁定书》。据该《民事裁定书》显示: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
一定条件,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昱成公司作为
黄河股份公司的股东,只能在本诉中,对于黄河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在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提起撤销之诉,而不能以其他股东的代理人现场表决与其公司意思不符为由,
否决黄河股份公司的表决结果。黄河股份公司对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审查义务仅限于对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代表资格的审查,而无需审查法人股东其公司内部董事会或股东会对于
此次表决的意思。昱成公司的《关于要求认真核查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在兰州黄
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表决权限的函》要求黄河股份公司对法人股东
新盛投资公司的表决权进行穿透审查,该请求并无任何法律依据支持,黄河股份公司并
不负有此项义务。新盛投资公司内部无论对其在黄河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事项形
成何种决议,都是其公司内部治理范畴,并不必然产生对外效力,其在黄河股份公司股
东大会的决议应以有代表权的股东代表现场表决为准,黄河股份公司有理由相信杨世江
作为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新盛投资公司行使表决权。因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和外部效力
不同,昱成公司的诉讼请求,将新盛投资公司的内部决议事项混入兰州黄河股份公司的
自治事项内,混淆了两个决议各自对内对外的效力。综上所述,昱成公司虽然是黄河股
份公司的股东,但是其诉请基于新盛投资公司内部的决议而请求撤销黄河股份公司股东
大会的决议,其诉请明显缺乏诉讼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
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湖南昱成投资有限
公司的起诉。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简要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的裁定情况对公司 2017 年度利润或者期后利润无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其它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的 指 定 媒 体 为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7)甘 0103 民初 406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