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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兰州黄河: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8-04-14  

						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18(临)—16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2018 年 4 月 12 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黄河股份
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 01 民终 637 号《民事裁定书》。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
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6 月 19 日,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7)甘 0103 民
初 406 号民事传票,公司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成公司”)作为原
告,以公司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投资”)召开 2017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和决议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新盛投
资《章程》,以及新盛投资法定代表人杨世江先生无权代表新盛投资在公司 2016 年度股
东大会上投票表决为由,以公司作为被告,以新盛投资作为第三人,向甘肃省兰州市七
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并对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有关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重新确认。具体情况详见 2017 年
6 月 21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以下简称“指定媒体”)的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7(临)
-16。

    2018 年 1 月 15 日,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7)甘 0103 民
初 40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昱成公司的起诉。具体情况详见 2018 年 1 月 17 日
刊登于指定媒体的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临)-03。

    2018 年 3 月 5 日,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 01 民终 637 号
《传票》,昱成公司因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区人民法院(2017)甘 0103 民初 406 号《民
事裁定书》之裁定,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情况详见 2018 年 3
月 6 日刊登于指定媒体的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临)-09。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8 年 4 月 12 日,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 01 民终 637
号《民事裁定书》。据该《民事裁定书》显示:依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昱成公司是黄河
股份公司的股东,其有权基于该股东身份,就黄河股份公司的相关股东会决议是否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而提起相关撤销之诉,至于该诉讼请求是
否成立,应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做出相应实体裁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7)甘
0103 民初 406 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
定为终审裁定。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简要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的裁定情况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其它有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 01 民终 637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