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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兰州黄河: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8-06-15  

						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18(临)—22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2018 年 6 月 14 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甘肃省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8)甘 0103 民初 2158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6 月 19 日,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7)甘 0103 民
初 406 号民事传票,公司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昱成”)作为原
告,以公司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投资”)召开 2017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和决议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新盛投
资《章程》,以及新盛投资法定代表人杨世江先生无权代表新盛投资在公司 2016 年度股
东大会上投票表决为由,以公司作为被告,以新盛投资作为第三人,向甘肃省兰州市七
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并对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有关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重新确认。具体情况详见 2017 年
6 月 21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以下简称“指定媒体”)的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7(临)
-16。

    2018 年 1 月 15 日,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7)甘 0103 民
初 40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湖南昱成的起诉。具体情况详见 2018 年 1 月 17 日
刊登于指定媒体的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临)-03。

    2018 年 3 月 5 日,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 01 民终 637 号
《传票》,湖南昱成因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区人民法院(2017)甘 0103 民初 406 号《民
事裁定书》之裁定,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情况详见 2018 年 3
月 6 日刊登于指定媒体的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临)-09。

    2018 年 4 月 12 日,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 01 民终 637
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7)甘 0103
民初 406 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情况详
见 2018 年 4 月 14 日刊登于指定媒体的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临)
-16。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8 年 6 月 14 日,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8)甘 0103 民
初 2158 号《民事裁定书》。据该《民事裁定书》显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兰州黄
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9 日以原告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已向兰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之诉,且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已向甘肃
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回购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
限公司 49%股权,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业已受理,该股权回购案
的审理结果,与本案原告资格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请求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所涉公司决议纠纷确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有密
切关系,且本案必须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故被告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简要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的裁定情况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有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8)甘 0103 民初 2158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