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8-16
关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受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之委托,指派戴易、秦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
席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兰州黄河
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
公司已保证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以及所作的陈述与说
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准则、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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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兰州黄河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
称“《通知》”),并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
案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下午 2:30 在甘肃省兰州市庆
阳路 219 号金运大厦 22 层本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杨世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18 年 8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8 月 14 日下
午 15:00 至 2018 年 8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与公告中
通知的时间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
日做出公告,因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经审查确认,公司股份总数为 185,766,000 股,参加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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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0,827,16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1271%,其中: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不含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 38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有 14,393,2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7481%。具体如下: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 名,
为 2018 年 8 月 9 日 15:00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63,412,8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135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公
告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37 名,为 2018 年 8 月 9 日
15:00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414,332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9912%。
此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现任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人于 2018 年 7
月 30 日发出《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一八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以及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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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需要见证律师特别说
明的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中间,见证律师收到出席大会的公司股东湖
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送达的《关于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尽责见证兰州
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就兰州黄河新盛
投资有限公司出席人员的资格及投票授权进行验证披露的函》(以下
简称“《函》”),要求本所律师对新盛投资出席人员的资格及投票
授权进行验证披露。作为见证律师认真关注并遵循诚信勤勉的原则,
在会议现场答复如下意见:
1、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受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仅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
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见证意
见。
2、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新盛投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系
其法定代表人杨世江,参会时持有新盛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股
东账户卡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新盛投资向公司的《致函》,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
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杨世江具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
的资格和投票权。
3、对于上述函件中所陈述的杨世江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和投票权的理由,属于新盛投资内部治理问题,本所律师无法对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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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内部治理问题进行审查及披露,建议湖南昱成采取其他途径解
决。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
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实际
审议事项与公告中所载事项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
所列明事项进行了现场投票表决,并经股东代表、监事及工作人员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议案 1.00 《关于在兰州银行德隆支行申请 2.5 亿元贷款及担
保授信额度暨为控股子公司兰州黄河(金昌)麦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3,510,17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75.5504%;反对 17,316,9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4.44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578,94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4.3423%;反对 814,3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5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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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和
纪录员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
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
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见证机构: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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