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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粮生化: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2018年度持续督导意见2019-05-1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之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五月
                            声明和承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接受委托,担任中粮
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生化”或“上市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
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出
具本持续督导意见。

    1、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文件和材料由本次交易各方提供,提供方已承
诺上述有关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引致的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
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确信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3、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持续
督导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
责任。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
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持续督导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1
                                   释       义

    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下列含义:


本次交易、本次发行          中粮生化向生化投资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生化能
股份购买资产、本次 指       源 100%股权、生物化学 100%股权和桦力投资 100%
重组                        股权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粮生物化学
本持续督导意见         指   (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 2018 年
                            度持续督导意见》


中粮生化、上市公司、
                       指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大耀香港有限公司(Starry Hong Kong Limited),一
大耀香港               指   家于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为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
                            的控股股东
                            中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一家于香港注册成立
                            的有限公司,为大耀香港的控股股东,以及中粮集
中粮香港               指
                            团的全资子公司,曾用名称为中国粮油食品集团(香
                            港)有限公司
                            生化能源 100%股权、生物化学 100%股权和桦力投
标的资产               指
                            资 100%股权

标的公司               指   生化能源、生物化学、桦力投资三家公司

                            COFCO Biofuel Holdings Limited,一家于英属维尔
生化能源               指
                            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为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
                            COFCO Biochemical Holdings Limited,一家于英属
生物化学               指   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为本次重组的标的公
                            司
                            桦 力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Widepower Investments
桦力投资               指   Limited),一家于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为本次重组
                            的标的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中金 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
公司

天职                 指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东洲                 指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


《财务顾问管理办
                     指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指引》

元、千元、万元、亿        人民币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指
元、元/股                 人民币元/股

本持续督导意见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之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    中粮生化
 报告期间:              2018 年度            上市公司代码:     000930




    2018年10月24日,中粮生化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粮生物化学
(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向COFCO Bio-chemical Investment Co., Ltd.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申请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675号),核准中粮生化向生化投资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事项。

    中金公司担任中粮生化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独立财务顾问,依照《重组
管理办法》、《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中粮生化进行持续
督导。本年度,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中粮生化重组进行了督导,现就相关事项的督
导发表如下意见:




一、标的资产过户以及证券发行登记上市等事宜的办理状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2018 年 11 月 8 日,根据生化能源、生物化学和桦力投资交割完成后的股东
名册,中粮生化已获得生化能源 100%股权、生物化学 100%股权和桦力投资 100%
股权,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

(二)验资情况
   2018 年 11 月 8 日,天职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18]21224 号)。根


                                     3
据该《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8 年 11 月 8 日止,中粮生化注册资本由人
民币 964,411,115 元变更为人民币 1,847,644,377 元。

(三)新增股份登记及上市等事宜的办理状况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已于2018年12月7日受理中粮生化递交的本次交易发行
股份登记申请。经确认,本次增发股份已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
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本次交易新发行的883,233,262股股份已经深交所批准于2018年12月19日在
深交所上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资产在交割过程中不存在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重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标的资产已经交付并过户至
中粮生化名下,完成了相关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中粮生化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新增的股份已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实施过程合法、合规、有效。




二、相关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生化投资承诺如下:
    本次重组完成后,除了已经注入上市公司的标的公司外,承诺人及承诺人控
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同业竞争。
    本次重组完成后,承诺人将采取有效措施,并促使承诺人控制的企业采取有
效措施,不会:
    1、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或其控制的企业所经营业
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或于该等业务中持有权益
或利益;
    2、以任何形式支持上市公司及/或其控制的企业以外的他人从事与上市公司
及/或其控制的企业目前或今后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
活动;
    3、凡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


                                     4
可能会与上市公司及/或其控制的企业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上市公司及/或其控制的企业对该等商业机会拥有优先权利;
    4、如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及/或其控制的企业经营的业务
产生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停止经营相关竞争业务的方式,
或者在上市公司及/或其控制的企业同意的情况下,采取将竞争的业务纳入上市
公司的方式,或者采取将相关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合法方式,使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再从事与上市公司及/或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相
同或类似的业务,以避免同业竞争;
    5、承诺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或其控制的企业
造成的损失。
    中粮集团承诺如下:
    1、本次重组完成前(后)同业竞争及解决措施
    本次重组完成前(后),中粮集团及下属控股子公司(除“上市公司”外,
以下简称“附属公司”)所从事的主营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含“标
的公司”)所从事的主营业务存在如下潜在的同业竞争:

存在
         上市公
同业                            中粮集团
         司及控
竞争              标的公司      及附属公       情况说明/解决措施        目前进展
         股子公
的业                              司
           司
务
                                                                        目前公司
                                                                        正在与中
食 用                                        三 年 内 , 由 China       粮集团积
油 技                           China        Agri-Industries Holdings   极探讨资
         安徽中
术 研                           Agri-Indus   Linited 受让安徽中粮油     产处置路
         粮油脂
发、加                          tries        脂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或       径,预计承
         有限公
工、销                          Holdings     配合上市公司将安徽中       诺期内完
         司                     Linited
售、仓                                       粮油脂有限公司出售给       成相关事
储                                           其他非关联的第三方。       宜不存在
                                                                        实质性障
                                                                        碍
                  1. 中 粮 生   中粮(成     三年内,上市公司新设       公司已新
                  化 能 源      都)粮油工   子公司,中粮集团及附       设子公司
淀 粉             ( 公 主      业有限公     属公司将配合完成如下       承接成都
糖                岭)有限      司下属成     工作:(1)新设子公司      淀粉糖车
                  公司          都淀粉糖     承接成都淀粉糖车间业       间全部资
                  2. 中 粮 融   生产车间     务和人员以及能够出售       产,尚需中

                                        5
存在
        上市公
同业                        中粮集团
        司及控
竞争             标的公司   及附属公     情况说明/解决措施      目前进展
        股子公
的业                          司
          司
务
                 氏生物科 (简称“成 的 资 产 ( 例 如 机 械 设 粮(成都)
                 技有限公 都 淀 粉 糖 备),(2)成都淀粉糖车 粮 油 工 业
                 司          车间”)   间所属法人实体将成都 有 限 公 司
                 3. 武 汉 中            淀粉糖车间所实际使用 进 行 工 商
                 粮食品科               的且无法切割的主要资 变更登记,
                 技有限公               产(土地、厂房等)出 同 业 竞 争
                 司                     租给新设公司有偿使用 问 题 已 基
                 4. 中 粮 生            (价格公允);并在能够 本解决
                 化 能 源               切割时,将该等资产出
                 (衡水)               售给新设公司;(3)完
                 有限公司               成前述承接及租赁(转
                 5. 黄 龙 食            让)后,中粮(成都)
                 品工业有               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对成
                 限公司                 都淀粉糖车间不再实际
                 6. 中 粮 生            运营,并在工商登记中
                 化 能 源               注销存在竞争关系的经
                 (榆树)               营范围。
                 有限公司
                                                                目前公司
                                        三年内,由酒鬼酒股份 正 在 与 中
                                        有限公司或中粮绍兴酒 粮 集 团 积
                               1.酒鬼酒
                                        有限公司或中粮集团其 极 探 讨 资
白 酒                          股 份 有
                 中粮黑龙               他附属公司受让中粮黑 产 处 置 路
的 生                          限公司
                 江酿酒有               龙江酿酒有限公司全部 径,预计承
产 和                          2.中粮绍
                 限公司                 股权,或配合上市公司 诺 期 内 完
销售                           兴 酒 有
                                        将中粮黑龙江酿酒有限 成 相 关 事
                               限公司
                                        公司出售给其他非关联 宜 不 存 在
                                        的第三方。              实质性障
                                                                碍


    除上述披露事项外,中粮集团及附属公司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
上市公司营业执照上所列明经营范围存在同业竞争的实际业务经营活动。
    2、避免同业竞争的进一步承诺
    本次重组完成后,为避免未来与上市公司产生持续的同业竞争,维护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中粮集团进一步承诺:
    (1)凡中粮集团及附属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

                                     6
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经营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上市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该等商业机会拥有优先权利;
       (2)如中粮集团及附属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主营业务产
生竞争,中粮集团将促使该新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及条件首先提供给上
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或者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采取将竞争
的业务纳入上市公司的方式,或者采取将相关竞争业务在符合监管及相关政策允
许下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合法方式,使中粮集团及附属公司不再从事与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以避免同业竞争;

    如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放弃前述业务机会,中粮集团及附属公司可以自行经
营该业务,但未来随着经营发展之需要,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适用的法律
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仍可自行决定何时享有下述权利(同时或择
一均可):(i)一次性或多次向中粮集团控制的其附属企业收购前述新业务中的
资产及/或业务;(ii)选择以委托经营、租赁、承包经营、许可使用等方式具体
经营中粮集团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经营的与前述新业务相关的资产及/或业务;

       (3)中粮集团及附属公司将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严格遵守
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保证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中粮集团及附属公司
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促使经中粮集团附属公司提名
的上市公司董事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责任;
       (4)中粮集团及附属公司将善意履行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的义务,不利用
大股东地位,就上市公司与中粮集团或附属公司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
动,故意促使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如果上市公司必须与本公司或附属公司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则中粮集团承诺将促
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的和正常商业交易条件进行。中粮集团及附属公司将不
会要求或接受上市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中粮集团承诺,如中粮集团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中
粮集团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承诺函将持续有效,直至中粮集团不再处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为
止。
       大耀香港承诺如下:


                                     7
       本次重组完成后,承诺人将采取有效措施,并促使承诺人控制的企业采取有
效措施,不会:
       1、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或其控制的企业所经营业
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或于该等业务中持有权益
或利益;
       2、以任何形式支持上市公司及/或其控制的企业以外的他人从事与上市公司
及/或其控的企业目前或今后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
动;
       3、凡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
可能会与上市公司及/或其控制的企业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上市公司及/或其控制的企业对该等商业机会拥有优先权利;
       4、如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及/或其控制的企业经营的业务
产生竞争,则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停止经营相关竞争业务的方式,
或者在上市公司及/或其控制的企业同意的情况下,采取将竞争的业务纳入上市
公司的方式,或者采取将相关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合法方式,使
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不再从事与上市公司及/或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相
同或类似的业务,以避免同业竞争;
       5、承诺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或其控制的企业
造成的损失。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签署日,交易各方当事
人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



(二)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生化投资承诺如下:
       1、除下述无法避免或者确有必要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外,承诺人及承诺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采取措施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关联
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确有必要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人承诺将促使承诺
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遵循市场化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依法签订协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回避
                                     8
的规定履行合法程序,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
害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3、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资产的行为。
    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中粮集团承诺如下:
    1、除下述无法避免或者确有必要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外,中粮集团及中粮集
团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采取措施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
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确有必要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中粮集团承诺将促使中
粮集团及中粮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遵循市场化的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依法签订协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决策、
回避的规定履行合法程序,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保证不通过关联交
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3、中粮集团及中粮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
    如违反上述承诺,中粮集团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大耀香港承诺如下:
    1、除下述无法避免或者确有必要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外,承诺人及承诺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采取措施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关联
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确有必要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人承诺将促使承诺
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遵循市场化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依法签订协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回避
的规定履行合法程序,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
害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3、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

                                     9
司资金、资产的行为;
    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签署日,交易各方当事
人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

(三)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生化投资承诺如下:
    1、承诺人因本次重组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得转让或上市交易;
    2、本次重组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承诺人因本次重组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3、股份锁定期限内,承诺人通过本次重组取得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配股、
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4、若上述股份锁定期的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承诺
人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之
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粮集团承诺如下:
    1、本次重组前中粮集团控股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包括因上市公司
发生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持的股份,自本次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2、若上述股份锁定期的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中粮集
团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之
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耀香港承诺如下:
    1、本次重组前承诺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包括因上市公司发生配股、送
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持的股份,自本次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该等股份,也不由上
市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若上述股份锁定期的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承诺人


                                  10
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之
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粮香港承诺如下:
    1、自本次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承诺人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承诺人持有
的生化投资股份,或采取任何措施促使生化投资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但
承诺人将持有的生化投资股份转让给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及/或其直接或间接全资
持有的子公司的除外;
    2、本次重组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生化投资因本次重组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承诺人持有的生化投资股份
锁定期相应延长;
    3、股份锁定期限内,承诺人因任何原因增持的生化投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
股份锁定安排,但承诺人将持有的生化投资股份转让给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及/或
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持有的子公司的除外;
    4、若上述股份锁定期的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承诺
人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股权锁定期届满之
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承诺人
承诺,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签署日,交易各方当事
人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

(四)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生化投资承诺如下:
    1、承诺人将保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承诺
人及承诺人关联人保持独立;
    2、承诺人承诺不利用上市公司的股东地位,损害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
    3、本次重组完成后承诺人将充分发挥股东的积极作用,协助上市公司进一
步加强和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机构;
    承诺人承诺,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人


                                   11
将及时、足额赔偿上市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中粮集团承诺如下:
    1、中粮集团将保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中
粮集团及中粮集团关联人保持独立;
    2、中粮集团承诺不利用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上市公司的合法
权益;
    3、本次重组完成后中粮集团将充分发挥实际控制人的积极作用,协助上市
公司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机构;
    中粮集团承诺,如中粮集团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中
粮集团将及时、足额赔偿上市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大耀香港承诺如下:
    1、承诺人将保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承诺
人及承诺人关联人保持独立;
    2、承诺人承诺不利用上市公司的股东地位,损害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3、本次重组完成后承诺人将充分发挥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积极作用,
协助上市公司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机构;
    承诺人承诺,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人
将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的赔偿责任。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签署日,以上当事人均
正常履行相关承诺。

(五)其他承诺函
    中粮集团关于避免资质许可过期对标的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函如下:
    本次重组完成前,如果境内标的公司的主要业务许可和业务资质到期,且该
等公司未及时予以续期,因此给境内标的公司业务经营造成损失的,中粮集团将
对境内标的公司的相应损失予以补偿;
    如违反上述承诺,中粮集团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中粮集团关于附属公司持有房产情况的承诺函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附属公司持有的部分房产尚未取得产权证明,
该等情况已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中予以披露;


                                   12
        2、中粮集团将促使附属公司在本次重组完成之日起三年内解决前述房产瑕
疵问题,包括办理产权证明、出售相关瑕疵房产、寻找合规房产替代前述瑕疵房
产、对无实际用途的瑕疵房产予以拆除或报废等;
        3、对于本次重组完成后因附属公司持有房产的权属瑕疵而造成任何对第三
方的侵权、损害,导致附属公司遭受任何相关主管部门处罚,或因此导致附属公
司生产经营遭受经济损失的,中粮集团将赔偿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
        中粮集团关于附属公司持有土地情况的承诺函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附属公司持有的部分土地尚未取得产权证明,
该等情况已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中予以披露;
        2、中粮集团将促使附属公司在本次重组完成之日起三年内解决前述土地瑕
疵问题,包括办理产权证明、出售相关土地、寻找合规土地替代前述瑕疵土地以
等;
        3、对于本次重组完成后因附属公司持有土地的权属瑕疵而造成任何对第三
方的侵权、损害,导致附属公司遭受任何相关主管部门处罚,或因此导致附属公
司生产经营遭受经济损失的,中粮集团将赔偿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签署日,以上当事人已
经或正在按相关承诺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及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燃料乙醇及其副产品、淀粉及其副产品和糖类产品的生
产加工及销售,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170.7亿元,较上年1上升10.45%,毛利率为
16.14%,较上年上升0.59%。其中燃料乙醇及其副产品销售收入81.7亿元,较上
年上升8.74%;淀粉及其副产品销售收入39.5亿元,较上年上升16.89%;糖类产
品销售收入21.0亿元,较上年上升12.01%。

        随着本次重组的完成,上市公司主要产品种类进一步丰富,市场份额提高,
市场地位进一步巩固;业务结构及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实现了产销互动、优势
协同的整体布局;基础管理进一步得到夯实、运营效率显著提升;大力推进工艺

1
    2017 年财务数据已根据 2018 年所发生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进行追溯调整

                                                      13
革新并引进先进设备,实现技术大幅提升,技术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上市公司注重研发,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本次重组完成后,以玉米深加工国
家工程中心、国家能源生物液体燃料研发(实验)中心、安徽生化国家级企业技
术中心为技术依托的研发创新中心,联合北京、吉林、黑龙江、安徽的4个研发
基地、3个院士工作站共同打造的一体化研发体系,为公司业务的技术研发、创
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强动力。技术研发创新中心以国内外行业高技术、高
附加值产品的工程化研究为目标,不断为玉米深加工产品的规模化生产提供关键
技术,以及研究成果的迅速转化和推向市场。目前,上市公司累计申请发明及实
用新型专利380余项,已获得授权专利200余项,在生物能源、生物化工等领域的
研发创新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产业链,原料收储、热电联产、生产、仓储物流等环节
全覆盖,保证成本、质量和服务处于优势地位。坚持以市场和客户需求为导向,
依靠完善的供应链管理体系,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维护和加深与客户关系。与
中粮集团其他成员企业在品牌、原料、销售等方面协同,保持企业核心竞争力。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产业整合带来的协同效应进一步显现。




四、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2018年,中粮生化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
规等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
制度,持续深入开展公司治理活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持
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要求。

    (一)关于股东与股东大会

    中粮生化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规范地召集、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并

                                    14
有效行使表决权,确保所有股东享有平等的地位,充分保障股东应享有的权益。

    (二)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

    2018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内部管理机构均独立运作,在业务方面具有
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
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使其权利、承
担其义务、遵守其承诺,控股股东无超越股东大会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经营活动
的情况亦不存在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董事和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其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上市公司董事会
设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的人员构成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订了《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规定对权限范围内的重大
事项履行相应的审议决策程序,认真贯彻股东大会各项决议。各专门委员会各司
其责,有效促进了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

    (四)关于监事和监事会

    上市公司监事会设监事3名,其中职工监事1名,监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各位监事能够按照《监事会议事规则》的
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董事会的规范运作、财务制度和经营情况及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并对重大事项发表了监事会意见,维
护了股东权益。

    (五)关于关联交易

    2018年,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完善公司内控体系,规
范关联交易,督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履行各项承诺。公司对与关联方发生的
关联交易均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保
证关联交易公正、公允,没有损害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情形。



                                  15
    (六)关于高管任职及薪酬机制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拟聘高管等人员的任职条件
进行审查,并出具专门意见,上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七)关于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上市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公平、完整地披露有关信息,指定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协调公司与投资者的关系,接待股东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并在指定报刊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公司信息,确保公司所有股东能够以平等的机会获得
信息。

    (八)关于独立性

    上市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规范运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与公司股东互相独立,
拥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和业务,具备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九)关于相关利益者

    上市公司能够充分尊重和维护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实现股东、员工、社
会等各方利益的协调平衡,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签署日,上市公司积极
开展上市公司治理活动,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基本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各方已按照公布的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方案履行或继续履行各方责任和义务,无实际实施的方案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
存在重大差异的其他事项。

                                   16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李伟                    段毅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9 日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