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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粮生化: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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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接受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粮生化”)的委托,指派尹现波律师、张小曼律师(以下简
称“见证律师”)见证中粮生化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规则》”)及《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
大会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审验,并现场参与计票、监票,现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19 年 6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中粮生化董事会于 2019
年 6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包括:股东大会届次、召
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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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性公告发布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方法、参
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其他事项、备查文件等。
    中粮生化董事会于 2019 年 7 月 5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再次就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
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其他事项、备查文件等内容进行了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下午 14 点 30 分
在中粮生化综合楼五号会议室召开,中粮生化董事长佟毅先生主持了
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
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3、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7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深交所互联网投票时间:2019 年 7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7 月 10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截止 2019 年 7 月 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股份
1,035,233,262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 56.03%,出席会议
的股东均有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见证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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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中粮生化提供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相关数据情况,在本次股东大会
确定的网络投票时间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9 人,代表股份 3,969,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2148%。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的提案内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了以下议案:1、《关于中粮生化继续为中粮生化(泰国)有限公司和
中粮安徽生化(香港)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上述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
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推选一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负责监票、
验票,并负责统计表决结果。
    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当场公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向中粮生化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中粮生化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关于中粮生化继续为中粮生化(泰国)有限公司和中粮安徽
生化(香港)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赞成票
1,035,283,262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2%;
反对票 3,919,0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8%;弃权票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关于中粮生化继续为中粮生化(泰国)有限公司
和中粮安徽生化(香港)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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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应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中粮生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尹 现 波 、张 小 曼
                             二 〇 一 九 年 七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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