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品牌管理制度(2017年7月)2017-07-19
编号:PP01 版本号:V2017.01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品牌管理,形成统一的公司品牌形象,增
强公司品牌的辨识性和竞争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除非特别指出,本制度中公司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
册的“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分公司、子公司”指公司下属的所有分公司、
子公司及其下设各单位。
第四条 本制度中的品牌内涵包括公司企业标识识别系统,即公司名
称、产品名称、商标和徽记。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商标是指:中关村科技及各子公司所持有商标。
中关村科技持有商标包括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中关
村科技”商标名称、“蓝”、“白”两色组成的 “中关村”字体变体图
形标识、“CENTEK”英文标识和固定色彩;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批准注册的现有产品品牌及未注册的产品品牌。
第六条 公司员工均有规范使用公司品牌、维护公司品牌形象的责任
和权利。
第二章 品牌管理架构
第七条 品牌管理内容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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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母品牌
控股公司,即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
及企业标志;
各分公司、子公司可使用公司名称及标志。
(二)公司子品牌
公司各运营单位,可根据经营需要,设立并推出子品牌。设立子
品牌时,须由各分公司、子公司对子品牌进行规划,报公司品牌管理
部,品牌管理部签署意见后报公司管理层审批。
经公司管理层授权批准后方可设立子品牌。子品牌由产品部门进
行产品规划,品牌管理部负责相关标识设计,法务部负责商标注册。
第八条 品牌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 品牌管理的管理主体主要包括董事长、品牌管理部、各职能中
心总监、分公司、子公司总经理、分公司、子公司品牌管理部或
相关部门。
(二) 公司品牌管理部职责:
对内职责:
(1) 公司品牌发展战略年度、季度与月度计划的制定与执行;各
项工作的方案与预算管理,并对预算进行审核;
(2) 建立公司品牌体系,建设品牌形象识别系统,指导监督各分
公司、子公司及各部门按照品牌形象系统进行产品的形象规
划与传播;包括商标的设计与 VI 体系规划,归档管理;
(3) 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体系的建立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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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企业内部宣传,包括各板块及子公司的市场活动及相关工作
的内部传播等工作;
(5) 内刊编辑、制作、出版;
(6) 网站建设、更新维护等;
(7) 自媒体平台(微博、微信)的建设与维护;
对外职责:
(1) 公司所属品牌及产品广告策略的拟定、建议、执行监督及效
果评估;管理各类广告资源;
(2) 公司企业形象及产品的公关传播、管理工作;
(3) 危机公关处理;
(4) 企业外部宣传,包括各板块及子公司产品广告传播、公关传
播等;
(5) 宣传品(如公司宣传手册)的设计与制作。
(三) 品牌管理相关责任部门
(1) 法务部负责公司标识及子品牌标识的商标申报、维护,品牌
管理部进行相关标识设计等文件的提供。同时,负责对侵犯
公司品牌行为的法律维权工作,品牌管理部给予配合。
(2) 行政部负责商标备案和档案管理工作。对于商标相关的包括
商标设计、历史沿革、商标注册证、相关著名商标、驰名商
标证书、商标局及商评委文件、商标纠纷等文件进行备案登
记。
(3) 各分公司、子公司在公司品牌管理机构授权范围内实施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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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品牌及相关子品牌的管理与推广工作。在贯彻公司品牌管
理规范的原则下,各分公司、子公司可根据业务特色制定具
体品牌管理政策,对其下属部门和相关机构实施品牌管理。
(4) 公司员工发现品牌侵权时,均有义务及时向品牌管理部汇报,
由品牌管理部对侵权行为进行登记,并配合法律事务部对品
牌侵权行为以行政方式、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等方式进行维
权。
(四) 本规范所指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
施细则》的行为;
(2) 未按公司规定取得公司品牌使用授权的企业、单位、机构、
团体和个人而使用公司品牌的行为;
(3) 超范围使用公司品牌的行为;
(4) 未按照规范的名称、规定的格式使用公司品牌的行为;
(5) 被授权企业或机构到期后未获得继续使用权仍在使用公司品
牌的行为;
(6) 其他侵权行为。
第三章 品牌授权管理
第九条 凡使用公司企业名称、商标、徽记的单位,须以书面形式向
公司品牌管理部提出申请,公司品牌管理部要对申请单位的资格、声
誉、产品质量水平、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严格审查,提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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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按公司相关授权审批。
第十条 经审批通过的申请,由品牌管理部与被授权方签订《商标使
用许可合同》。分公司可直接使用公司名称及标识。子公司通过授权,
在股权关系存续期间可不再重新签订授权书。
第十一条 经公司授权,各分公司、子公司可在公司商标注册范围内
使用公司的公司名称、产品名称、商标和徽记。未经公司授权,任何
法人及自然人均不得擅自使用公司的公司名称、产品名称、注册商标
及徽记。
第十二条 经公司批准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允
许称“北京中关村×××有限公司(分公司),并使用公司的商标和
徽记。
第十三条 其他公司成员单位,包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经公司管理层
批准后,与公司签订协议,在授权期限内允许称“北京中关村科技发
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并使用公司的商标和徽
记。
第十四条 取得使用公司名称、产品名称、商标、徽记资格的单位,
必须在批准的产品上按照规范的名称、规定的格式使用公司名称、产
品名称、商标、徽记。如被授权方与公司的股权关系发生变化,不再
作为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时,公司将终止其使用公司品牌,另有约
定的情况除外。
第十五条 未经公司书面授权许可,任何子公司不得擅自转让或许可
他人使用公司品牌。经公司书面授权许可,各子公司可以授权许可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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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的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公司品牌,并对其授权许可的控股子
公司使用品牌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使用公司名称、产品名称、商标和徽记的单位,必须接受
公司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接受检查或严重违反公司品牌管理规定的单
位,公司可根据授权协议规定,取消对该单位使用企业名称、产品名
称、商标、徽记的授权。
第十七条 被授权人违反本规范时,公司将追究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及行政责任。
第四章 品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品牌管理部负责对公司品牌视觉形象(VI)手册的制定、
使用、修订和执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品牌管理部负责对品牌宣传推广标准手册(含企业概况、
企业战略、企业发展历程、企业管理团队、企业文化、企业公民责任
和公益活动、企业荣誉等)的制定、使用、修订和执行,进行监督管
理。
第二十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子公司凡涉及使用品牌视觉
形象系统和进行宣传推广活动的,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品牌视觉形象
(VI)手册和品牌宣传推广标准手册执行;若确有特殊使用和宣传需
要而上述手册中未曾界定、说明或在使用、宣传中遇到质疑、阻碍的,
分公司、子公司须另行报请品牌管理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有使用标识识别系统的用品,由公司相关领导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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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通过后,由品牌管理部统一制作或监制。
第二十二条 品牌管理部负责对相关印刷公司、制作公司等进行招标,
确定供应商。各相关部门须在供应商范围内进行选择,制作品方案须
按公司授权审核通过后进行制作。
第五章 品牌推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品牌管理部是公司品牌推广的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公司
品牌年度战略、执行计划及预算,按公司相关授权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品牌管理部根据公司品牌推广计划,负责组织实施该年
度内公司形象广告、品牌推广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等运营单位可根据营
销需要,自主开展品牌推广工作,制定品牌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但执行前需按公司授权审核批准。
第二十六条 各分公司在进行产品宣传时,须将宣传方案按公司授权
审核。
第六章 责任机制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须将品牌建设及维
护方面的内容纳入对员工的综合考评和 “失职问责”的管理工作中。
第二十八条 需建立责任机制的具体情节有:
(1) 未按公司品牌视觉形象(VI)手册或品牌宣传推广标准手册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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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或擅自授权他人使用本公司品牌;
(3)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流程发布广告和宣传信息;
(4) 未经许可,擅自对外发布信息或接受媒体采访;
(5) 在公共关系活动中的某些言行引起公众反感或非议并导致在
媒体或其他公共场合曝光、造成对公司品牌形象的负面影响;
(6) 相关当事单位(个人)发现品牌危机事件而未及时上报或瞒
报;
(7) 相关单位(个人)发生品牌危机事件后,未及时处理或未能
按照相关审批意见进行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品牌危机事件发生及处理后,品牌管理部须将相关材料
汇总报公司相关部门(同时抄报公司总裁),由公司相关部门及时进
行调查后给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品牌
管理部起草和修订,按公司授权审批后发布。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修订稿自发布之日起试实行,试实行期为三个月。
试行后如无修正通告即转为正式执行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和公司的《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商标再授权使
用管理办法》一起,构成公司的品牌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品牌管理部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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