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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 关 村: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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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北京中关村科技
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刘
敏、张丽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宜发
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文
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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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2017 年 10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
时间、地点、召集人、审议事项、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出
席人员资格等予以公告。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
式,其中:
      1、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16 日下午 14:50 在北京市海淀区
中关村南大街 31 号神舟大厦 14 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侯占军
先生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与会议通
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和地点一致。
      2、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6 日,
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15 日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1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
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
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时间和程序均与会议通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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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告知的时间和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共 1 人,代表 1 位股东持有的股份 209,213,22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 27.779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 4 人,代表股份 6,510,20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8644%。上述股东的持股情况
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 2017 年 11
月 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为准。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通过网络对议案进行表决的股
东、公司代表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 5 位股东持有的股份
215,723,43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8.6437%。经核查,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合法有
效。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已经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予以验证。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人员均具
备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适当资格。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各项议案:
     1、关于为华素制药向河北银行申请 10000 万元综合授信提供担
保的议案。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议案与会
议通知一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就各项议案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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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
计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在由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并当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
      《关于为华素制药向河北银行申请 10,000 万元综合授信提供担
保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215,691,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0%;反对 3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6,477,9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39%;反对 3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9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215,691,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0%;反对 3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6,477,9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39%;反对 3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9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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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5页 共5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
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胡天森




                                 经办律师:刘   敏




                                 经办律师:张   丽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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