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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 关 村: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16  

						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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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北京中关村科技发
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刘敏、
田秋盈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
会规则”)及《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宜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
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并
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1页 共8页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2018 年 4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
审议事项、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出席人员资格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其
中:
       1、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中
关村南大街 31 号神舟大厦 14 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侯占军先
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与会议通知中所
告知的时间和地点一致。
       2、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4 日至 2018 年 5 月 15 日,其
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5 月 14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
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本次股东大会对 7 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通报了 2017 年度独
立董事述职报告,以及独立董事对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情况、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证券投
资情况、利润分配等事项发表的专项独立意见。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2页 共8页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
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时间和程序均与会议通知中所
告知的时间和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
209,393,2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803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 3 人,
代表股份 34,181,8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387%。上述股东的
持股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
2018 年 5 月 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为准。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通过网络对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
公司代表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243,575,037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2.3418%。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
已经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予以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聘请的律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适当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 7 项事项: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3页 共8页
     1、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2017 年度财务报告各项计提的方案;
     7、《2017 年度报告》及摘要。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议案与会
议通知一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就各项议案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
计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在由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并当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
      各事项的表决结果分别为:
      1、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票 243,575,037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0000%。其中中小股东投票
情况为:赞成票 34,361,809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
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0000%。议案获得通过。
       2、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4页 共8页
      赞成票 243,575,037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0000%。其中中小股东投票
情况为:赞成票 34,361,809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
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0000%。议案获得通过。
       3、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票 243,575,037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0000%。其中中小股东投票
情况为:赞成票 34,361,809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
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0000%。议案获得通过。
       4、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赞成票 243,575,037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0000%。其中中小股东投票
情况为:赞成票 34,361,809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
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0000%。议案获得通过。
       5、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5页 共8页
      赞成票 243,575,037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0000%。其中中小股东投票
情况为:赞成票 34,361,809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
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0000%。议案获得通过。
       6、2017 年度财务报告各项计提的方案
      赞成票 243,575,037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0000%。其中中小股东投票
情况为:赞成票 34,361,809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
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0000%。议案获得通过。
       7、《2017 年度报告》及摘要
      赞成票 243,575,037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0000%。其中中小股东投票
情况为:赞成票 34,361,809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
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0000%。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6页 共8页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7页 共8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
章页)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胡天森




                                 经办律师:刘   敏




                                 经办律师:田秋盈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8页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