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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 关 村:重大诉讼公告2019-03-26  

						重大诉讼公告                                                           共   3   页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19-020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就郑云钱(以下简称:原告)诉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中关村、本公司)、福建汇海建工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被告福建汇海)及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福州华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福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 01 民初 283 号传票。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

     2000 年 7 月 13 日,被告中关村与被告福州华电签订合作开发“友

谊大厦”协议,并于 2000 年 10 月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
定中关村承担友谊大厦框架结构、地下 2 层、地上 28 层的建筑,合计

53,300 平方米。具体承包范围包括支护系统、土方开挖、土建、水电以

及室内外装修。

     2000 年 11 月 24 日,被告中关村与被告福建汇海签订了《建筑工程

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福建汇海承包范围为:福州友谊大厦施

工图纸范围内全部结构工程、初装修、强电、给排水(甲方向业主承包

的项目)并约定本工程由乙方(被告福建汇海)垫资施工进行施工。2000

年 12 月 9 日,被告中关村与被告福建汇海签订《建筑劳务合作合同》,

将原《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更换为劳务合作合同,福建汇海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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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

     2000 年 12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福建汇海签订了《建设工程内部承

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福建汇海将其承包的福州友谊大厦施工工程承

包给原告施工,并约定由原告进行垫资施工。2000 年 12 月 9 日,被告

中关村与被告福建汇海签订《建筑劳务合作合同》,将原《建筑工程施

工承包合同》更换为劳务合作合同后,原告与被告福建汇海的合同内容

也实际相应地变更为提供劳务合同关系。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垫付了人工费和材料款共计人民币

17,152,800.7 元施工至 5 层层面模板,后由于被告福建汇海未按照合同

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该工程从 2002 年 5 月 25 日被迫停工到现在,至
今现场还保存在六一环岛工地。同时,原告为看护工地现场,造成机械

停滞费、人员窝工、钢管租赁、工地水电等经济损失巨大,自 2002 年 5

月至 2010 年 10 月 25 日损失达 10,441,203 元,而且这部分损失仍因被
告拒不付款继续扩大。原告自停工以来一直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以

及损失,但均无果。

     综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
告支付前述的人工费和材料款以及利息和其他误工、现场看护的损失

等。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福建汇海建工集团公司向原告支付人工费和代垫

材料款共计人民币 17,152,800.7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付清为止(按

年利率 6%计算),利息自 2002 年 4 月 18 日至 2019 年 1 月 29 日为

17,270,011.5 元。

     2、请求判令被告福建汇海建工集团公司向原告支付索赔款(因被

告原因停工造成的人工工资和材料设备闲置损失费用),索赔计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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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移交原告为止,从 2002 年 4 月 18 日暂计至 2010 年 10 月 25 日,

暂计人民币 10,441,203 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中关村、福州华电就前两项诉请中所列被告福建

汇海应向原告支付的人工费和材料垫付款及利息、索赔款承担连带还款

责任,并向原告返还代垫电费等款项合计人民币 50 万元。

     4、请求判决如被告不能付清上述所有款项,原告就讼争福州“友

谊大厦”工程折价或拍卖享有上述债权优先受偿权及工程留置权。

     5、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

     (以上内容引自民事起诉状)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本公

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福州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 01 民初 283 号传票。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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