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关 村:重大诉讼公告201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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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19-020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就郑云钱(以下简称:原告)诉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中关村、本公司)、福建汇海建工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被告福建汇海)及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福州华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福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 01 民初 283 号传票。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
2000 年 7 月 13 日,被告中关村与被告福州华电签订合作开发“友
谊大厦”协议,并于 2000 年 10 月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
定中关村承担友谊大厦框架结构、地下 2 层、地上 28 层的建筑,合计
53,300 平方米。具体承包范围包括支护系统、土方开挖、土建、水电以
及室内外装修。
2000 年 11 月 24 日,被告中关村与被告福建汇海签订了《建筑工程
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福建汇海承包范围为:福州友谊大厦施
工图纸范围内全部结构工程、初装修、强电、给排水(甲方向业主承包
的项目)并约定本工程由乙方(被告福建汇海)垫资施工进行施工。2000
年 12 月 9 日,被告中关村与被告福建汇海签订《建筑劳务合作合同》,
将原《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更换为劳务合作合同,福建汇海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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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
2000 年 12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福建汇海签订了《建设工程内部承
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福建汇海将其承包的福州友谊大厦施工工程承
包给原告施工,并约定由原告进行垫资施工。2000 年 12 月 9 日,被告
中关村与被告福建汇海签订《建筑劳务合作合同》,将原《建筑工程施
工承包合同》更换为劳务合作合同后,原告与被告福建汇海的合同内容
也实际相应地变更为提供劳务合同关系。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垫付了人工费和材料款共计人民币
17,152,800.7 元施工至 5 层层面模板,后由于被告福建汇海未按照合同
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该工程从 2002 年 5 月 25 日被迫停工到现在,至
今现场还保存在六一环岛工地。同时,原告为看护工地现场,造成机械
停滞费、人员窝工、钢管租赁、工地水电等经济损失巨大,自 2002 年 5
月至 2010 年 10 月 25 日损失达 10,441,203 元,而且这部分损失仍因被
告拒不付款继续扩大。原告自停工以来一直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以
及损失,但均无果。
综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
告支付前述的人工费和材料款以及利息和其他误工、现场看护的损失
等。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福建汇海建工集团公司向原告支付人工费和代垫
材料款共计人民币 17,152,800.7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付清为止(按
年利率 6%计算),利息自 2002 年 4 月 18 日至 2019 年 1 月 29 日为
17,270,011.5 元。
2、请求判令被告福建汇海建工集团公司向原告支付索赔款(因被
告原因停工造成的人工工资和材料设备闲置损失费用),索赔计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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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移交原告为止,从 2002 年 4 月 18 日暂计至 2010 年 10 月 25 日,
暂计人民币 10,441,203 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中关村、福州华电就前两项诉请中所列被告福建
汇海应向原告支付的人工费和材料垫付款及利息、索赔款承担连带还款
责任,并向原告返还代垫电费等款项合计人民币 50 万元。
4、请求判决如被告不能付清上述所有款项,原告就讼争福州“友
谊大厦”工程折价或拍卖享有上述债权优先受偿权及工程留置权。
5、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
(以上内容引自民事起诉状)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本公
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福州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 01 民初 283 号传票。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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