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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 关 村: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9-04-12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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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北京中关村科技发
 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朱卫
 江、田秋盈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宜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
 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按
 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1页 共6页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2019 年 3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对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审议事项、网络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程序、出席人员资格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其
 中:
        1、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下午 14:50 在北京市朝阳区霄
 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22 层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侯占军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
 的时间和地点一致。
        2、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0 日至 2019 年 4 月 11 日,其
 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4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4 月 10 日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1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
 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
 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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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时间和程序均与《会议通
 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和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
 209,987,17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820%。根据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 27,824,68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6946%。上述股东的持股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 2019 年 4 月 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为准。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通过网络对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237,811,85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1.5766%。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已
 经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予以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聘请的律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适当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四环医药收购多多药业 27.82%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四环医药转让多多药业 9.56%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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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议案与
 《会议通知》一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就各项议案采取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在由出席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并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各事项的表决结果分别为:
       1、关于四环医药收购多多药业 27.82%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赞成票 237,794,478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27%,反对票 17,38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73%;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赞成
 票 28,581,25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2%,反对票 17,38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608%;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四环医药转让多多药业 9.56%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赞成票 237,774,278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42%,反对票 37,58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58%;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赞成
 票 28,561,05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86%,反对票 37,58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4页 共6页
 份总数的 0.1314%;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赞成票 237,794,478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27%,反对票 17,38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73%;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赞成
 票 28,581,25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2%,反对票 17,38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608%;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5页 共6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胡天森




                                 经办律师:朱卫江




                                 经办律师:田秋盈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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