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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菱钢铁: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6-22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35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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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菱
    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
    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
    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
    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
    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1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2018 年 2 月 1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董事会提议召开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
 1.2    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咨询网站发布了关于
        召开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1.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20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6 月 21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湖南省长沙
        市天心区湘府西路 222 号华菱主楼 1206 会议室召开,会议时间、地
        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2.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 1,993,835,2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1163%,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
        理人。
 2.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
        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所列全部议
        案,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获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
        果如下:
3.1 《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990,167,7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61%;
        反对 7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弃权

                                   2
      3,596,4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04%。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7,923,4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83.0136%;反对 7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3293%;弃权 3,596,438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16.6571%。
3.2 《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990,167,7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61%;
      反对 7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弃权
      3,596,4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04%。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7,923,4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83.0136%;反对 7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3293%;弃权 3,596,438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16.6571%。
3.3 《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1,990,167,7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61%;
      反对 7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弃权
      3,596,4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04%。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7,923,4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83.0136%;反对 7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3293%;弃权 3,596,438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16.6571%。
3.4 《公司 2017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同意 1,990,167,7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61%;
      反对 7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弃权
      3,596,4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04%。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7,923,4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83.0136%;反对 7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3293%;弃权 3,596,438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16.6571%。
3.5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 1,990,167,7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61%;
      反对 7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弃权
      3,596,4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04%。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7,923,4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83.0136%;反对 7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3293%;弃权 3,596,438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16.6571%。


                                3
3.6 《关于预计 2018 年公司与华菱集团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华菱集团回避表决。
      同意 171,079,9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012%;反
      对 7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7%;弃权 3,596,4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581%。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7,923,4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83.0136%;反对 7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3293%;弃权 3,596,438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16.6571%。
3.7 《公司 2018 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同意 1,990,167,7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61%;
      反对 7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弃权
      3,596,4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04%。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7,923,4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83.0136%;反对 7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3293%;弃权 3,596,438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16.6571%。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4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交公司壹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4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丁少波


                                           经办律师:
                                                          谭程凯


                                           经办律师:
                                                          林盈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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