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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菱钢铁: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8-09-11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35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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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
    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
    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
    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
    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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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2018 年 8 月 2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董事会提议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2    2018 年 8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咨
       询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1.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10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9 月 10 日下午 14:30 在湖南省长沙
       市天心区湘府西路 222 号华菱主楼 1206 会议室召开,会议时间、地
       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2.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 1,952,872,1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4.7579%。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
       委托代理人。
2.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所列议案,公司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得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新增与华菱集团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回避
       表决。


                                 2
     同意 133,543,4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9%;反
     对 15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8%;弃权 8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3%。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33,543,4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199%;反对 15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188%;弃权 8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13%。
    2) 《关于华菱湘钢支付现金购买煤焦化公司 100%股权并吸收合并
       的议案》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回避
     表决。
     同意 133,372,6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22%;反
     对 41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7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33,372,6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6922%;反对 41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30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4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交公司壹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3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丁少波


                                           经办律师:
                                                          朱 龙


                                           经办律师:
                                                          谭程凯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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