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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菱钢铁: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9月)2019-09-25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19 年 9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召集与议事程序,保证监事会有效行使
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湖
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工作规则(“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仅是对监事会召集与议事的程序性规定,是对《公司
章程》中相关规定的细化,并不改变《公司章程》中的任何约定。如本规
则与《公司章程》中的任何有关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以《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会议所议事项不应超过《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
二条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范围。
    公司监事会应就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1.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 发行公司债券;
      3.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4. 公司章程的修改;
      5. 回购本公司股票;
      6. 新股发行;
      7.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或解聘;


                                     -1-
       8. 涉及金额 3000 万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9. 公司及并表子公司涉及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的公司任何投资、资产收购、资产重组、资产处置、资产抵押、质
  押和其他形式的担保;
       10. 公司的定期报告;
       11. 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12.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3. 承诺的变更;
       14.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核销;
       15. 变更会计政策;
       16. 会计差错更正。


                          第三章 会议的种类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至少召开 4 次例行会议,其中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披露前的例行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
   第六条 经监事会主席或两名以上(含两名)监事书面提议,监事会
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公司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包括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采取传


                                 -2-
真、信函、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达方式提交给全体监事。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由会议召集人签发,并至少应包括以
下内容:
   1. 会议日期;
   2. 会议地点;
   3. 召开会议的提议人;
   4. 会议的议程;
   5. 会议召开方式;
   6. 会议期限;
   7. 通知发出日期。
    第十条 监事会例行会议的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发出;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但经全体监事
一致同意可以不受前述时间的限制。
    第十一条 监事会工作机构应当将会议的有关资料/文件发送给全体
监事。监事会例行会议的会议资料/文件最迟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发送
给全体监事。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资料最迟应当于会议召开 7 日前发送
给全体监事。


                     第五章 议案的提出与审查


    第十二条 议案提议人:
   (1) 监事会主席;
   (2) 两名及两名以上监事;
    第十三条 提出的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
监事会的职权范围;


                                -3-
    2. 议案必须符合公司的利益;
    3.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4. 须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在收到议案后 5 日内,按照第十三条的要求进
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提案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所述条件,监事会主席应当
依法召开监事会会议对提案予以审议;经审查认为提案不符合本规则第十
三条所述条件,监事会主席有权决定不召开会议,但应向提案人书面说明
原因。


                        第六章 委托出席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出席并代为投票。
    第十六条   委托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口头委托无效。委托书应载明
下列事项,并由委托监事签字:
    1. 代理人姓名;
    2. 代理事项;
    3. 代理权限(分别对列入监事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4. 有效期限。
    第十七条 监事不能出席会议而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最迟应于
会议召开 2 日前通知监事会工作机构。委托书最迟应于会议召开时提交给
监事会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或其他主持人在收到委托书,应对委托书的内
容进行审核。若委托书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内容,监事会主席或其他主持
人有权拒绝该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4-
   第十九条 代为出席的监事应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利,超出授权范
围的行为无效。
   第二十条 监 事未 出席 监事会 会议 ,亦 未委 托其他 人员 代为 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七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的,由公司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参加会议的监事应当在签到
名册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召集、通讯表决方式(如邮件、
传真、电话会议)召开。


                 第八章 议案的审议、表决与通过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对每一项议案的审议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由提出议案的监事对议案进行说明;
   2. 与会监事提问、提案人回答,工作人员可根据需要对有关问题作
出说明;
   3. 与会监事对该议案发表意见;
   4. 与会监事就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在对议案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
当就议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议事方式:逐项表决。


                                -5-
    第二十八条 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一般为举手表决。但是,如果有一
名以上监事提议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则应采取该种方式进行表
决。
    第二十九条 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条   表决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三种。
    第三十一条 各类议案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
有效。
    第三十二条 根据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所审议的议案是否
获得通过。
    第三十三条 以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可以采取传真、信
函等书面方式在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自收到议案之日起不少于 2 日)
将自己的意见提交给公司监事会主席。在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限内,若公司
监事会工作机构收到监事书面签署的同意意见,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通过一
项决议所需的监事数目,则该次监事会决议即生效。


                    第九章 会议记录和决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
决议。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读监事会会议决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
   1.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2. 出席监事名单;
   3. 会议议程;
   4. 各位监事的发言要点;
   5.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


                                -6-
弃权票数);
    6.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真实、完整,并自做出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形成的有关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记载,与
会监事应当在决议文件上签字。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2. 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授权代他人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3. 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的合法性;
    4. 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的议案的主要内容,并分别说明每
项经表决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
    5. 如有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单项说明;
    6. 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决议、签到名册、授权书作为公司档
案由公司保存。应公司监事、股东的要求,可以将复印件提供给公司监事、
股东。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
将会议形成的决议以网络方式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
公告。


                           第十一章 附则




                                 -7-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或
政府规章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政府规章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系公司章程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自公司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的修改和废止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方式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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