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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火股份: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半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书面意见2018-08-14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半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书面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
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原则,就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有关事项发表书
面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事项的书面意见
     经多方了解情况,2018 年上半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上
市公司子公司除外)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问题,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
延续到本报告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书面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
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书面意见如下: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河南省许昌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使用
本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 124,700.00 万元,河南神火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实际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 107,910.00 万元,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
公司实际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 40,000.00 万元,河南神火发电有限公
司实际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 185,391.31 万元,新疆神火炭素制品有
限公司实际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 85,067.74 万元,新疆神火煤电有限
公司实际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 517,181.81 万元,河南神火国贸有限
公 司 实 际 使 用 本 公 司 提 供 的 担 保 额 度 35,000.00 万 元 , 合 计 人 民 币
1,095,250.86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 6 月 30 日合并会计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净资产的 176.83%。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无其他担保行为,亦无逾期担保和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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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的担保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上述对外担保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公司调整全资子公司新疆神火炭素制品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贷
款担保额度的书面意见
    关于公司调整全资子公司新疆神火炭素制品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贷款担
保额度事项,我们认为:新疆神火炭素制品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其财务和经营决策,担保风险可控。我们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河南神火集团新利达有限公司销售废旧钢材涉及关联
交易事项的书面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电解铝产能指标向云南转移后,将相关的电解铝生
产设备进行拆除,并将所产生的废旧钢材销售给河南神火集团新利达有限
公司,不仅有利于公司盘活废旧物资,提高资源使用效率,还有利于减少
交易费用、降低交易成本。该项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
会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事项。该事项在董事会审议前
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董事会在表决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了该议案,董事会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公
司章程的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该
事项为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不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书面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利用境内期货市场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
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利用期货的套期
保值功能,使用自有资金适时开展铝锭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且不进行投机
和套利交易,有利于锁定公司的产品预期利润,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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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御市场波动和平抑价格震荡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独立董事: 严义明   曹胜根   翟新生   马萍


                                                 2018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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