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双马: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改对照表2018-01-13
序号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现行)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拟修订)
第一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
第一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
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未经公司批
1 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未经公司批准,
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2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适用 第三条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本担保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对公司的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外对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以第三人的身份,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
“担保”是指担保人,以第三人的身份,按照公
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
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
3 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
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
证、抵押(包括最高额抵押)、质押(动产和权利)。
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包括最高额抵
自身债务的担保是指根据公司与客户的合同,公
押)、质押(动产和权利)。
司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向缔约对方提供的担保。
自身债务的担保是指根据公司与客户的合同,公
司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向缔约对方提供的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1)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 (1)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2) 公司对外担保如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 (2)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
有可执行性; 有可执行性;
4 (3) 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 (3) 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
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 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4) 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 (4) 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
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5)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 (5)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的要求,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 第十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
5 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 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
产权,且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产权,且其价值必须覆盖担保的数额。
第十八条 公司对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
第十八条 公司对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
得提供担保:
得提供担保:
(1)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
(1)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
策的,
策的,
(2)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2)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3)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
6 (3)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
险较大的,
险较大的,
(4)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
(4)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
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5)与本企业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
(5)与本企业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
的。
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或公司。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以下对外
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九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以下对外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
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任何担保;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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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关联人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提供的担保;
担保;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需经股东大会审批 (7)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审计总资产的 30%;
(8)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
保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董事在审议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议案 第二十二条 董事在审议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8 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 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 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其关联方、公司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中
9 实际控制人或公司关联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九条第(2)项担保行为涉及为股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
权的过半数通过。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