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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双马: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2018-01-13  

						序号                监事会议事规则(现行)                              监事会议事规则(拟修订)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
       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 1 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 1 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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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和外部监事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除职工代表监事外,其他监事由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
       民主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主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
       表决通过。                                             表决通过。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监事职务。                                           行监事职务。

       第四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第四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
       书面审核意见;                                         使下列职权: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书面审核意见;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二)检查公司财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2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主持股东大会;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     主持股东大会;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九)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监事可以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
       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接受股东的质询或提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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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行。

    第十六条 监事会有关决议和报告,应当由监事会成员三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4                                                          监事对决议或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决议
       监事对决议或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决议
                                                        或报告中说明。
    或报告中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