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双马: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2018-01-13
序号 监事会议事规则(现行) 监事会议事规则(拟修订)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
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 1 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 1 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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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每届任期 3 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和外部监事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除职工代表监事外,其他监事由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
民主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主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
表决通过。 表决通过。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监事职务。 行监事职务。
第四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第四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
书面审核意见; 使下列职权: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书面审核意见;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二)检查公司财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2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主持股东大会;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 主持股东大会;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九)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监事可以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
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接受股东的质询或提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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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行。
第十六条 监事会有关决议和报告,应当由监事会成员三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4 监事对决议或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决议
监事对决议或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决议
或报告中说明。
或报告中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