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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双马: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11-30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以及《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参与投资天津爱奇鸿海海河智慧出行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慧出行基金”)构成关联交易,
关联董事在审议本次议案时应依法回避表决。西藏锦川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锦川”)以零对价受让宁波梅山保税港区
睿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智慧出行基金人民币1.2亿元
未实缴的认缴出资额。同时,西藏锦川按1元/认缴出资额对智慧出行

基金进行投资,定价公允,符合私募股权投资业界通行的模式,不存
在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或非公允的情形。

    本次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参与投资智慧出行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余应敏、胡必亮、张一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