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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冀中能源: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8-09-07  

						债券简称:16 冀中 01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16 冀中 02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17 冀中 01                            债券代码




             冀中能源股份
                   :河北省邢台市中兴西大街 191 号)
             (住所:




              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住所:中国(



                           2018 年 9 月




                                1
                              重要声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
信息来源于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对外公布
的《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债务人破产重整的公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
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发行人向国泰君安提供的资料。国
泰君安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
则》、《关于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和《关于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合
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编制了本报告。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泰君安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
作为投资行为依据。




                                    2
                                                  目录

一、   本次债券核准情况 ......................................................................................... 4

二、   本次债券的主要条款 ..................................................................................... 4

三、   本次债券的重大事项 ................................................................................... 13

四、   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 14

五、   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 14




                                                      3
一、   本次债券核准情况

    (一)2016 年公司债券

    本次公司债券已经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签发的“证监许可
[2015]1605 号”文核准,公司获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的公司债券。

    本次债券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2016 年 3 月 23 日至 3 月 24 日,发行人成
功发行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
期)(简称“16 冀中 01”),发行规模 15 亿元;2016 年 8 月 22 日至 8 月 23 日,
发行人成功发行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二期)(简称“16 冀中 02”),发行规模 15 亿元。

    (二)2017 年公司债券

    本次公司债券已经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6 月 15 日签发的“证监许可
[2017]914 号”文核准,公司获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的公司债券。

    本次债券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首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为 5 亿元,可超额
配售不超过 15 亿元。2017 年 7 月 26 日至 7 月 27 日,发行人成功发行冀中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7
冀中 01”),发行规模 20 亿元。

二、   本次债券的主要条款

    (一)16 冀中 01

    1、债券名称: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16 冀中 01”、债券代码“112292”。

    3、发行主体: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


                                       4
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发行总额: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含 30 亿元),其
中本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为 5 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 10 亿元,最终发行规模
为 15 亿元。

    6、发行方式:本次公司债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605 号”文件
核准,分两期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首期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15 亿元,在获准发
行后的 12 个月内完成发行;第二期的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15 亿元,在获准发行后
的 24 个月内发行完毕。本次债券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发行。

    7、债券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 100 元。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
定,票面年利率为 5.40%,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限前 3 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
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
债券存续期限前 3 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 2 年固定不变;
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 2 年的
票面利率仍维持原票面利率不变。

    9、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
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3 个计息年
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
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
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0、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
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3 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
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
有本期债券。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深交
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1、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
须于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5 个


                                   5
交易日内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
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
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2、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6 年 3 月 23 日。

    13、付息日期: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3 月 23 日。
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
年的 3 月 2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每
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4、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 2021 年 3 月 23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
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 2019 年 3 月 23 日。

    15、兑付日期: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21 年 3 月 23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
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19 年 3 月 2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6、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
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
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
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
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7、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利息登记日按照深交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执行。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
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8、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19、发行对象: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A 股证券
账户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6
    20、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本期债券不向公司股东配售。

    21、担保情况: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公司债券提供了全额无条
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2、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
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
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23、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
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24、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负责组建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
承销。

    26、上市交易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27、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银行贷
款、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二)16 冀中 02

    1、债券名称: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16 冀中 02”、债券代码“112432”。

    3、发行主体: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
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发行总额: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含 30 亿元),其
中本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为 5 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 10 亿元,最终发行规模
为 15 亿元。

    6、发行方式:本次公司债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605 号”文件

                                   7
核准,分两期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首期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15 亿元,在获准发
行后的 12 个月内完成发行;第二期的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15 亿元,在获准发行后
的 24 个月内发行完毕。本期债券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发行。

    7、债券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 100 元。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
定,票面年利率为 4.77%,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限前 3 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
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
债券存续期限前 3 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 2 年固定不变;
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 2 年的
票面利率仍维持原票面利率不变。

    9、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
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3 个计息年
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
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
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0、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
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3 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
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
有本期债券。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深交
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1、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
须于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5 个
交易日内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
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
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2、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6 年 8 月 22 日。


                                    8
    13、付息日期: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8 月 22 日。
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
年的 8 月 22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每
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4、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 2021 年 8 月 22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
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 2019 年 8 月 22 日。

    15、兑付日期: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21 年 8 月 22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
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19 年 8 月 22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6、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
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
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
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
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7、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利息登记日按照深交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执行。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
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8、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19、发行对象: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A 股证券
账户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20、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本期债券不向公司股东配售。

    21、担保情况: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公司债券提供了全额无条
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2、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
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


                                    9
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23、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
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24、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负责组建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
承销。

    26、上市交易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27、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银行贷
款、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三)17 冀中 01

    1、债券名称: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17 冀中 01”、债券代码“112557”。

    3、发行主体: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
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发行总额: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含 20 亿元),其
中本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为 5 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 15 亿元,最终发行规模
为 20 亿元。

    6、发行方式:本次公司债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914 号”文件核
准,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内完成;其
余各期债券发行,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 24 个月内完成。本期债券采取网下
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发行。

    7、债券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 100 元。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

                                   10
定,票面年利率为 5.17%,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限前 3 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
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存续期限后 2 年票面年利率为债券
存续期限前 3 年票面年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 2 年固定不变;如发
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 2 年票面利
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在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2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
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调整选择权,则本期
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0、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
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若
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
人将按照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1、回售申报: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
公告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
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
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发行人关于是
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12、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7 年 7 月 26 日。

    13、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8 年至 2022 年每
年的 7 月 26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8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7 月 26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
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4、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2 年 7 月 26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
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7 月 26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
    15、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
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
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6、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利息登记日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本期债券获得该
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7、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18、发行对象: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并拥
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A 股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法
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9、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本期债券不安排向公司股东配售。

    20、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公司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全
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1、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
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
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2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根据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
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资信评级机构将在
本期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对发行人进行定期跟踪评级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

    23、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负责组建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
承销。

    25、上市交易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26、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偿还银

                                   12
行贷款。

三、   本次债券的重大事项

    国泰君安作为“16 冀中 01”、“16 冀中 02”和“17 冀中 01”的受托管理人,
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
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发行人于 2018 年 9 月 4 日披露了《冀中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债务人破产重整的公告》。国泰君安根据《公司债券发行
与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等的规定及约定,现就本次
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1、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于 2018 年 9 月 4 日发布的《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债
务人破产重整的公告》,近日,发行人获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裁定受理债
权人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提出对渤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铁冶金集
团有限公司之母公司,以下简称“渤钢集团”)破产重整的申请。根据天津市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津 02 破 12-27 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
债权人的申请于 2018 年 8 月 24 日裁定受理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天铁集团”)、天津铁厂、崇利制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利制钢”)等 16
家企业重整,并指定渤钢系企业清算组担任上述重整企业管理人,要求上述企业
债权人应在 2018 年 10 月 26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天津铁厂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金牛天铁煤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天
铁”)的股东,现持有金牛天铁 50%的股权。同时,天津铁厂是天铁集团的核心
子公司。崇利制钢是天津铁厂的控股子公司,天津铁厂持有其 62.93%的股权。
天津铁厂、崇利制钢为或曾为发行人及下属公司的客户或债务人。具体情况如下:

    (1)截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发行人对天津铁厂的债权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债权人名称         应收账款原值       已计提坏账损失     全额计提需补提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69,292,632.88     216,573,409.78     952,719,223.10

其中:控股子公司金牛天铁        483,328,953.89      68,880,342.21     414,448,611.68


                                     13
       全资子公司东庞通达       17,125,943.70   17,125,943.70           0.00


    (2)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金牛天铁由于对崇利制钢销售焦炭产品形成应收账
款 31,340,054.55 元,已计提坏账损失 6,268,010.91 元。2017 年,金牛天铁向天
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崇利制钢,要求其偿还货款 31,340,054.55 元,天津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金牛天铁胜诉,但判决结果尚未执行。

    2、影响和应对措施

    截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发行人及下属公司对天津铁厂、崇利制钢的应收账
款账面价值合计 120,063.27 万元,已计提坏账损失 22,284.14 万元。如发行人或
下属公司对天津铁厂、崇利制钢上述债权因其破产重整事项不能全部收回,发行
人当期利润将受到相应影响。目前,天津铁厂、崇利制钢的破产重整方案尚未出
台,因此该等公司破产事项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准确估计。发行
人将根据该等公司重整进展情况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应收账款进行单独测
试并计提减值损失。

    发行人获悉渤钢集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成立了以董事长为组长的应对渤
钢集团破产重整事项工作组,抽调专人负责梳理债权,收集证据。发行人将在规
定的时限内提交债权申报材料,密切关注重整的进展情况,积极通过合法途径维
护公司权益。同时,发行人将渤钢集团破产事宜向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进行了汇报,将积极联系河北省人民政府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进行沟通。

四、    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
后,国泰君安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
业行为准则》和《受托管理协议》等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就发行人涉及的债务人重整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五、    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有关受托管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受托管理人的指定联系人。

    联系人:韩宇、娄一晟


                                    14
联系电话:010-59312899




                         15
(本页无正文,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签
章页)




                             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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