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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冀中能源:关于“16冀中02”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2019-07-11  

						股票代码:000937           股票简称:冀中能源         公告编号:2019 临-036
债券代码:112292           债券简称:16 冀中 01
债券代码:112432           债券简称:16 冀中 02
债券代码:112557           债券简称:17 冀中 01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6 冀中 02”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调整
           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利率调整: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本
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2 日发行的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简称“16 冀中 02”、“本期债券”,债券代码
“112432”)将于 2019 年 8 月 22 日期满 3 年。根据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8 日公
告的《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
投资者)(第二期)》(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
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利率为 4.77%,在本期债券的第 3 年末,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及公司实际
情况,公司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 2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
4.77%不变,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公司发出关于是否
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3 个计
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
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回售登记期:2019 年 7 月 11 日至 2019 年 7 月 17 日(仅交易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
    5、回售资金到账日:2019 年 8 月 22 日。
    6、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
的价格卖出持有的本期债券,“16 冀中 02”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人民币
100.25 元/张,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7、投资者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8 年 8 月 22 日至 2019 年 8 月 21 日期间利
息。


    公司现将关于“16 冀中 02”票面利率不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相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16 冀中 02。
    3、债券代码:112432。
    4、发行总额:15 亿元人民币。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5 年期,债券存续期第 3 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
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4.77%,在债券存续期限前 3 年保持不
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 3 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
2 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
续期限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原票面利率不变。
    7、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
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3 个计息年
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
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
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3 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
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
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9、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的,
须于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5 个
交易日内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
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
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0、债券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6 年 8 月 22 日。
    11、债券付息日: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8 月 22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
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8 月
22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
不另计息。
    12、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到期一次还本。
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3、债券信用级别: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14、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发行人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9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利率为 4.77%,在本期债券的第 3 年末,公司
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 4.77%不变,
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三、本期债券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的价
格卖出持有的本期债券。“16 冀中 02”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人民币 100.25
元/张,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回售登记期:2019 年 7 月 11 日至 2019 年 7 月 17 日(仅交易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 张(即面值人民币 1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人民币 1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人民币
100 元。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
人,在回售登记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
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
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登记期内)。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
即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同意继续持有“16 冀中 02”。
    7、回售部分债权兑付日:2019 年 8 月 22 日。发行人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9 年 8 月 22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8 年 8 月 22 日至 2019 年 8 月 21 日期间利息,利
率为 4.77%。付息每手债券面值 1,000 元的“16 冀中 02”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7.70
元(含税),扣税后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8.16 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7.70 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16 冀中 02”
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
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
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登记期的交易
    “16 冀中 02”在回售登记期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当日收市后回售申
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
应债券被注销。
     六、关于本次回售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
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
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 于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境 内 债 券 市 场 企 业 所 得 税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财 税
[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
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
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中兴西大街 191 号
     邮编:054000
     联系人:郑温雅、李英
     咨询电话:0319-2098828
     传真:0319-2068666
2、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盈泰中心 2 号楼 9 层
联系人:邢汉钦、韩宇、娄一晟
联系电话:010-59312899
传真:010-59312908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2-28 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1899315
邮编:518038


特此公告。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