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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冀中能源:会计政策变更公告2019-08-15  

						股票代码:000937         股票简称:冀中能源        公告编号:2019 临-046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
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
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背景及原因
    1、2019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6号”),对一般
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和财会〔2019〕6号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自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起执
行。根据财会〔2019〕6号的有关要求,公司属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但未执行新
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财会〔2019〕6号通知附件1和附件2的
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及部分科目列报进行相应调整。
      2、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8
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
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
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
产交换,不需要按照该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3、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
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9号”),对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
17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该准
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该准则的规定进
行追溯调整。
    4、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
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金
融工具准则” )。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9〕6号、财会〔2019〕8号及财会〔2019〕9
号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未作具体说明的事项以财政部文件为
准。
    (一)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主要内容
    公司编制2019年半年度及后续的财务报表将执行财会[2019]6号文件的编报
要求,主要变更以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1、将资产负债表“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
款”两个项目;“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两个项
目。
    2、资产负债表新增“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3、利润表新增“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项目,反映企业
因转让等情形导致终止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4、利润表新增“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项目,反映企业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要求计提
的各项金融工具信用减值准备所确认的信用损失。
    5、将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 ”号填
列)”;并将“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项目位置放至“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之后。
    6、利润表中“研发费用”项目,补充了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
摊销。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变更的主要内容
    1、在准则的适用范围方面,将应适用其他准则的交易进行了明确。
    2、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
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
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在货币性资产定义方面,强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权利。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
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的,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的
分摊依据,在“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基础上增加“其他合理的比
例”。
    5、附注披露内容增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变更的主要内容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
难、债权人作出让步,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新金融
工具准则相互呼应。
    2、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
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4、信息披露方面删除了对或有应收和或有应付的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方
法及依据。对债权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
额及投资比例的披露,对债务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增加额
的披露。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
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金融资产的分类和
计量作出如下调整:将原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依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
分类调整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资产”,报表列报
的项目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2、本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3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准则规定在准则实施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金融工
具进行分类和计量,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本公司
未调整可比期间信息。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本准则实施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
的差额,计入2019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项目。此会计变更事项影响
期初未分配利润减少金额7,369,601.72元。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科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净资
产、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均不产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
年度财务数据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及相
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进
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能够更准确、可靠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
成损害。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对企业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相关规定,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公司审议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