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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紫光股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2018年6月)2018-06-29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经 2018 年 6 月 28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外汇汇率和外汇利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
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
要包括:远期结/购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
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
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事先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未经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
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为目的,不
得从事超出经营实际需要的复杂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外
汇衍生品投机。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
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
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
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各项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
围操作。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笔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需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批。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四章   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业务部门(或子公司)
    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负责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并出具可行性分析报
告,提交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并负责业务的具体操作。交易完成后,及时跟踪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持续评估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变化。
    (二)计划财务部
    计划财务部负责审核业务部门(或子公司)提交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可行性分析报告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资料。
    (三)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对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分析、制定
方案以及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将形成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
提交总裁办公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三)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与金融机构确认外汇套期保值产品主要条款,
签署相关协议或合同;
    (四)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进行登记,及时跟踪交易
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第五章   信息保密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保密原则,未经允
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选择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
盈利能力强、专业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作为交易方。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开
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交分析报
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上报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对前述风险控制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的相关监管规定及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
对已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套
期保值交易业务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
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