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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凯迪: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2019-03-15  

						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ST 凯迪          编号:2019-28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前期公告的诉讼情况
    2018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公告》(编
号:2018-54);2018 年 6 月 5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
更新公告》(编号:2018-55);2018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发布《关于
公司新增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61);2018 年 7 月 4 日、
2018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最新涉诉案件的公告》(编
号:2018-79、2018-107);2019 年 1 月 11 日、2019 年 1 月 23 日、
2019 年 1 月 26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
公告》(编号:2019-4、2019-10、2019-11);2019 年 2 月 23 日,
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21);
(下称《2019-21 公告》)。

    二、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更新的诉讼、仲裁案件统计显示,截至 2019 年 3 月 13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诉讼、仲裁案件合计 735 件,较《2019-21
公告》新增案件 29 件。从起诉类型来看,涉及融资纠纷案件共计 98
件,较《2019-21 公告》无新增;涉及买卖、建设工程施工、运输等
合同纠纷类案件共计 559 件,较《2019-21 公告》新增 29 件;涉及劳
动争议纠纷案件共计 78 件(仅含母公司凯迪生态),较《2019-21
公告》无新增。新增案件中,涉及小额燃料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9 件,
合计金额 211.65 万元,其他新增案件信息详见下表:
                                 1
            新增案件信息表(除小额燃料买卖合同纠纷外,
                         2019 年 2 月 23 日-3 月 13 日)
序                                                                               标的金额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受理机关          案由
号                                                                               (万元)
     无锡市华源电站除 桂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       武汉东湖新技                  约 47.43 万
1                                                                 买卖合同纠纷
      灰设备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术开发区法院                      元
     无锡市华源电站除 从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       武汉东湖新技                  约 17.12 万
2                                                                 买卖合同纠纷
      灰设备有限公司            限公司             术开发区法院                      元
     无锡市华源电站除 宣城中盈绿色能源开发有       武汉东湖新技                  约 50.16 万
3                                                                 买卖合同纠纷
      灰设备有限公司            限公司             术开发区法院                      元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 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       武汉东湖新技
4                                                                 买卖合同纠纷 约 8 万元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术开发区法院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 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       武汉东湖新技                  约 112.26
5                                                                 买卖合同纠纷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术开发区法院                     万元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 岳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       武汉东湖新技                  约 59.8 万
6                                                                 买卖合同纠纷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术开发区法院                      元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       武汉东湖新技                  约 32.7 万
7                                                                 买卖合同纠纷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术开发区法院                      元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 蚌埠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       武汉东湖新技                  约 45.7 万
8                                                                 买卖合同纠纷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术开发区法院                      元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 蚌埠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       武汉东湖新技                  约 27.2 万
9                                                                 买卖合同纠纷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术开发区法院                      元
                        武汉凯迪绿色能源开发运
                        营有限公司、霍邱县凯迪绿
     六安亚杰建设工程                              武汉东湖新技                  约 98.4 万
10                      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                  承揽合同纠纷
       有限责任公司                                术开发区法院                      元
                        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汉凯迪绿色能源开发运营
     六安亚杰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 武汉东湖新技                      约 118.3 万
11                                                                承揽合同纠纷
       有限责任公司     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 术开发区法院                        元
                        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鸿盛环境技术 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       武汉东湖新技
12                                                                买卖合同纠纷 约 5.5 万元
       集团有限公司             限公司             术开发区法院
                        嫩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
      荷贝克电源系统                               武汉东湖新技
13                      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                  买卖合同纠纷 约 2.5 万元
     (武汉)有限公司                              术开发区法院
                             股份有限公司
                        岳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
      荷贝克电源系统                               武汉东湖新技
14                      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                  买卖合同纠纷 约 3.2 万元
     (武汉)有限公司                              术开发区法院
                            技股份有限公司
15    荷贝克电源系统    桂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     武汉东湖新技 买卖合同纠纷 约 12.1 万


                                             2
     (武汉)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 术开发区法院                       元
                          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 ABB 变压器有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   武汉东湖新技                  约 559.3 万
16                                                             买卖合同纠纷
          限公司              限公司            术开发区法院                      元
     湖北博浩百联建设 淮南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    武汉仲裁委员 建设工程施工 约 112.75
17
       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会           合同纠纷        万元
     武汉山联机械设备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    武汉东湖新技                  约 7.49 万
18                                                             买卖合同纠纷
         有限公司             限公司            术开发区法院                      元
     武汉山联机械设备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    武汉东湖新技                  约 17.34 万
19                                                             买卖合同纠纷
         有限公司             限公司            术开发区法院                      元
     辽宁鸿盛环境技术 永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    武汉东湖新技                  约 43.7 万
20                                                             买卖合同纠纷
       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术开发区法院                      元


      三、案件裁决或调解情况
      截至 2019 年 3 月 13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额 1000 万
元以上、已经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裁判或调解的案件 65 件,较
《2019-21 公告》新增 7 件,相关案件的案由、标的金额、裁判或调
解结果、执行和解等情况详见附件凯迪生态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
额 1000 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案件变动信息表(2019 年 2 月
23 日-3 月 13 日)。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受债务危机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关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
断增多,案件量较大,公司将持续根据公司相关工作梳理情况,不定
期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公司发生流动性危机、债务违约,部分债权人采取了包括诉讼
在内的应急措施。目前,公司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正积极与债权人沟
通,积极应对上述涉诉案件。截至 2019 年 3 月 13 日,凯迪生态及控
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案件共涉
及金额 99.13 亿元,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本期利润、期后利润
产生不利影响。其他涉诉案件,由于标的金额、违约金、诉讼费、保


                                           3
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的金额有待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对案件作出裁判
或调解生效后才能确定,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
具体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14 日




                               4
附件
           凯迪生态及控股子公司涉及标的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案件信息变动表
                                                   (2019 年 2 月 23 日-3 月 13 日)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2018)苏                       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    江苏省宿迁
                        交通银行股份有                                             金融借款合同
       1302 民初 7081                    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    市宿城区人                         1526.73                  无
                        限公司宿迁分行                                                 纠纷
              号                               股份有限公司            民法院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借款本金 500 万元
                        及相应利息、罚息(利息计算至 2018 年 11 月 29 日为 57939.58 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 8.93925%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复利
                        (以 57939.58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1 月 29 日起按年利率 8.93925%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借款本金 1000 万
 1                      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利息计算至 2018 年 12 月 3 日为 122500.83 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 8.93925%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复
           裁判         利(122500.83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2 月 3 日起按年利率 8.93925%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 26000 元;
                        三、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履行后向被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
                        限公司追偿。
           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債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1800 元,减半收取计 559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60900 元 ,由被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
                        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
                        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湖北省武汉
       (2018)鄂 01    万家基金管理有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债券交易
 2                                                                   市中级人民                         4674.70                  无
       民初 2394 号         限公司                 公司                                纠纷
                                                                       法院


                                                                          5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偿付面值为 2517.5 万元的“凯
                       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第一期)”公司债券品种一(即“16 凯迪 01”)债券回售
                       款本金 2517.5 万元及至 2018 年 9 月 7 日的债券利息 153.5675 万元,并以该本金及利息合计金额为基数,自 2018 年 9 月 8 日起至实
            裁         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6.10%计算赔偿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
                       二、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返还面值为 1954.3 万元的“凯
            判         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第一期)”公司债券品种二(即“16 凯迪 02”)债券本金
                       1954.3 万元及损失(损失以未支付本金金额为基数,自 2017 年 9 月 7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6.70%计算);
                       三、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偿付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
            结         5.29 万元及诉讼律师费 16 万元;
                       四、驳回原告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果
                       迟延履行期间的債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 275445 元,诉前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
                       人民法院。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标的金额(万元)

                                                                                                                         冀(2018)平乡县不动产证
                                         平乡凯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
                                                                                                                         明第 0000162 号、第 0000163
                                         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
                       深圳平安大华汇                                 北京市第四                                         号《不动产证明登记》所载
       (2018)京 04                     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
 3                     通财富管理有限                                 中级人民法    金融借款合同         22766.75        土地和其上建筑物;《质押
         民初 257 号                     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凯迪
                             公司                                         院                                             担保合同》及《应收账款质
                                         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格薪源
                                                                                                                         押登记协议》项下所涉质押
                                           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财产




                                                                           6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乡凯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219000000
              元、利息 7477791.67 元及罚息、复利(罚息、复利均按《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计收,罚息以本金 219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 月 15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复利以利息 7477791.67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2 月 21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但利息、
              罚息、复利总计以年利率 24%为限);
              二、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
              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平乡凯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1)冀(2018)平乡县不动产证明第
              0000162 号《不动产证明登记》所载土地和其上建筑物;(2)冀(2018)平乡县不动产证明第 0000163 号《不动产证明登记》所载
        裁    土地和其上建筑物,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以上述抵押物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
              偿。
        判    四、原告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平乡凯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中载明的抵押物,
              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以上述抵押物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结    五、原告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平乡凯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质押担保合同》及《应收账款质押
              登记协议》项下所涉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果
              六、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
              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平乡凯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債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 1184685 元,诉前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平乡凯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标的金额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万元)




                                                                 7
                                    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                                                     陕(2018)勉县不动产证明第
                                    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                                                       0000571 号、0000572 号、
                    深圳平安大华                                                                                 0000573 号、0000574 号四个
    (2018)京 04                   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    北京市第四中
                    汇通财富管理                                                   金融借款合同       21560.66   《不动产证明登记》所载土地
      民初 260 号                   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凯迪    级人民法院
                      有限公司                                                                                   和其上建筑物;《质押担保合
                                    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格薪源
                                                                                                                 同》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
                                      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议》项下所涉质押财产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214416891.67 元及罚息(自 2019 年 1 月 15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 214416891.67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3.65%的标准
                    计算);
                    二、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
                    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平乡凯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陕(2018)勉县不动产证明第 0000571
4
                    号、0000572 号、0000573 号、0000574 号四个《不动产证明登记》所载土地和其上建筑物,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
         裁         以上述抵押物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原告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中载明的抵押物,
         判         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以上述抵押物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原告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质押担保合同》及《应收账款质押
         结         登记协议》项下所涉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果         六、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
                    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債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 1184685 元,诉前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
                    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8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
                                                                                                                               情况
                        深圳平安大华汇
       (2018)粤 03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
                        通财富管理有限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8145.28               无
       民初 3368 号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
                            公司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
            裁         价款 8100 万元;
 5                     二、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以股权回购价款 8100 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 2018 年 6 月 4 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債务利息。
            结             本案件受理费 447772 元,诉前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系原告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预交),均由被告凯迪生态环
                       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果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
                       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
                                                                                                                               情况
                        深圳平安大华汇
       (2018)粤 03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
 6                      通财富管理有限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8145.28              无
       民初 3369 号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
                            公司




                                                                       9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
                    价款 8100 万元;
          裁        二、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以股权回购价款 8100 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 2018 年 6 月 4 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结        迟延履行期间的債务利息。
          果            本案件受理费 447772 元,诉前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系原告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预交),均由被告凯迪生态环
                    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
                    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
                                                                                                                                   情况
                       宁波梅山保税
       (2018)湘    港区道辉投资合      凯迪生态环境科        湖南省高级人民
                                                                                      借款合同纠纷           30811.61                 无
       民初 50 号    伙企业(有限合      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
                         伙)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嘉兴凯恒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 3 亿元
                        本金及利息(截至 2018 年 6 月 20 日的利息为 6508454.84 元;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起,以 3 亿元本金为基数,按 8.5%的固定年
 7                      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从 2018 年 5 月 29 日起,以 3 亿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15.5%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
          裁
                        日止的罚息);
          判        二、驳回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道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诉讼请求。
          结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果        迟延履行期间的債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 1602600 元,诉前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607600 元,由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最高级人民法院。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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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情况
                                          临澧县凯迪绿色能
          (2018)京                                                                                                    临澧县凯迪绿色能
                          中信金融租赁    源开发有限公司、凯    北京市第二中级     金融租赁合同纠
       02 执 662 号之                                                                                    3454.50         源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迪生态环境科技股        人民法院               纷
             一
                                              份有限公司                                                                8100 万元股权数额
 8                      最新裁定如下:
            执          一、解除我院对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临澧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冻结措施。
            行          二、将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临澧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作价人民币三千四百五十四万
                            四千九百三十元整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抵债。
            进
                        三、申请执行人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至相应登记部门办理上述股权的过户登记手续。
            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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