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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凯迪: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5月)2019-05-22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9 年 5 月 21 日
    经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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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

监事会独立行使监督权,明确监事会的工作职责权限。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下简称《运作指引》)、《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具有独立性。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制度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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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不能代替董事会或总总裁履行职责,

也不能代表公司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就董事会召开情况做

出书面报告。会议期间董事如未能勤勉尽责,应如实记载,列席会议的

监事须在书面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

对董事、高级人员管理人员的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
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三分

之一以上的监事联名提议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

召集和主持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传真、电子邮件
等;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2 日前。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

    (一)会议日期和会议地点;

    (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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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监事会
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三条   监事会采取记名表决方式。可以用举手和投票的方式进

行。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应当进行表决,

做出决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议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

属于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三)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六条 监事如有临时提案交监事会会议讨论的,应于会议召开 1

日前书面递交监事会,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将临时提案列入会议议程。

    监事会主席决定不将临时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在会议上说明理

由。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十八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

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

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应当载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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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

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二十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书面决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由与会监事签署。监事应当对监事会

会议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监事或指定工作人员为会议

记录人,记录人应完整、真实、准确记录出席监事的发言。出席会议的

监事和记录人,必须在会议记录上审核并确认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

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监事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

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监事或指定的工作人员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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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记录人,记录人应客观、准确、完整记录出席监事的发言。出席会议

的监事和记录人,必须在会议记录上审核自己的发言记录并在相应位置

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进行说明

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记录人及时归档;监事会会议

记录原件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因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修改,致使本规则与

其不相一致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尽快修

改本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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