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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凯迪: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2019-06-27  

						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ST 凯迪         编号:2019-79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前期公告的诉讼情况
    2018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公告》(编
号:2018-54);2018 年 6 月 5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
更新公告》(编号:2018-55);2018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发布《关于
公司新增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61);2018 年 7 月 4 日、
2018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最新涉诉案件的公告》(编
号:2018-79、2018-107);2019 年 1 月 11 日、2019 年 1 月 23 日、
2019 年 1 月 26 日、2019 年 2 月 23 日、2019 年 3 月 15 日、2019 年 3
月 30 日、2019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
件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4、2019-10、2019-11、2019-21、2019-28、
2019-34、2019-38);2019 年 5 月 29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
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75,下称《2019-75 公告》)。

    二、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更新的诉讼、仲裁案件统计显示,截至 2019 年 6 月 26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诉讼、仲裁案件合计 949 件,较《2019-75
公告》新增案件 46 件。从起诉类型来看,涉及融资纠纷案件共计 105
件,较《2019-75 公告》新增 2 件;涉及买卖(含燃料买卖)、建设
工程施工、运输等合同纠纷类案件共计 766 件,较《2019-75 公告》
新增 44 件;涉及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共计 78 件(仅含母公司凯迪生态),


                                    1
较《2019-75 公告》无新增。新增案件中,涉及 100 万以下小额合同
纠纷案件(含燃料买卖)37 件,合计金额约 845 万元,其他新增案件
信息详见下表:

             新增案件信息表(除 100 万以下小额合同纠纷外,
                           2019 年 5 月 28 日-6 月 26 日)
 序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受理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号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债券质权纠
 1                                  凯迪生态               武汉市中级法院                约 5620 万元
               司                                                               纷
                          ①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
                          公司,②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                                                     融资租赁合
 2                        限公司,③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 柳州市中级人民                  约 2487 万元
     司                                                                       同纠纷
                          限公司,④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        法院
                                司宜春供电分公司
     中车兰州机车有限公                                                     买卖合同纠
 3                                  凯迪生态               武汉市中级法院                约 2943 万元
               司                                                               纷
     宜兴市中环耐火材料 ①桂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 武汉东湖新技术 承揽合同纠
 4                                                                                       约 231 万元
            有限公司            公司,②凯迪生态             开发区法院         纷
     宜兴市中环耐火材料 ①桂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 武汉东湖新技术 承揽合同纠
 5                                                                                       约 145 万元
            有限公司            公司,②凯迪生态             开发区法院         纷
                          ①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②
     宜兴市中环耐火材料                                    武汉东湖新技术 承揽合同纠
 6                        凯迪生态,③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                                 约 1963 万元
            有限公司                                         开发区法院         纷
                                   资有限公司
     厦门弗瑞特流体控制                                    武汉东湖新技术 买卖合同纠
 7                                  凯迪生态                                             约 119 万元
            有限公司                                         开发区法院         纷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
                          ①宣城中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 安徽省宣城市中 建设工程施
 8 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                                                                    约 4941 万元
                                 司,②凯迪生态              级人民法院     工合同纠纷
             限公司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 ①武汉凯迪电力工程限公司,②凯 武汉市中级人民 买卖合同纠
 9                                                                                       约 6528 万元
          轮机有限公司               迪生态                     法院            纷


     三、案件裁决或调解情况
     截至 2019 年 6 月 26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额 1000 万
元以上、已经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裁判或调解的案件 81 件,较
《2019-75 公告》新增案件 6 件,详见附件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

                                                2
效案件表(2019 年 5 月 28 日-6 月 26 日)。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受债务危机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关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
断增多,案件量较大,公司将持续根据公司相关工作梳理情况,不定
期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公司发生流动性危机、债务违约,部分债权人采取了包括诉讼
在内的应急措施。目前,公司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正积极与债权人沟
通,积极应对上述涉诉案件。截至 2019 年 6 月 26 日,凯迪生态环境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经裁
判或调解生效案件共涉及金额 121.97 亿元,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以及本期利润、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其他涉诉案件,由于标的金
额、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的金额有待司法机关或
仲裁机构对案件作出裁判或调解生效后才能确定,公司目前无法判断
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26 日




                                3
附件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标的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案件表
                                                   (2019 年 5 月 28 日-6 月 26 日)
序号       案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①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
       (2018)鄂 0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                                       湖北省武汉市中
                                           公司;②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约 3346 万元
       民初 3525 号          公司                                               级人民法院
                                                       限公司
                       裁决如下:
                       一、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兑付债券本金 3170.8 万元及 2017 年 11 月 22 日至 2018 年 7 月 19
                       日的利息(以本金 3170.8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8.5%计算);二、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自 2018 年 7 月 20 日起至本金兑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 3170.8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0.5%计算);三、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
 1                     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偿付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 50192 元及律师费 10 万元;四、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
           执行
                       限公司对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迷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贵任;
                       以上判项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五、驳回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结果
                       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向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 209106.82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
                       司共同负担。

序号       案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4
       (2018)鄂 0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                                      湖北省武汉市中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约 5305 万元
       民初 5009 号          公司                                              级人民法院

                       裁定如下:
                       一、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兑付“凯迪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品种一)“的本金共计人民币 5000 万元;二、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
 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 2018 年 9 月 7 日利息人民币 305 万元;三、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执行
                       十日内向原告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 2018 年 9 月 8 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 5000 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6.10%标准
           结果        计算);四、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15 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问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307050 元,由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价有限公司负担。

序号       案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2018)鄂民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                                      湖北省高级人民
 3                                        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约 29123.8 万元
         初 113 号           公司                                                 法院




                                                                         5
                      裁定如下:
                      一、确认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合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鼎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共持有的本金数额 9054.3 万元的
                      16 凯迪 02”债券交易合同关系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解除;
                      二、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债券本金 27869.3 万元;
          执行        三、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 2017 年 9 月 7 日起至债券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16 凯迪
                      01”对应利息以 18815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1%计算:“16 凯迪 02”对应利息以 9054.3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7%计算;
          结果        四、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支出的财产保全保险费 291688 元,律师代理费 45 万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均应于本判决生数后十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500239.13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505239.13 元,由凯迪生态
                      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序号      案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2018)鄂民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                                         湖北省高级人民
                                          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约 23993.1 万元
         初 114 号          公司                                                    法院

                      裁定如下:
                      一、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债券本金 23270.1 万元;二、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德
 4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 2017 年 12 月 15 日起至债券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 23270.1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7%计算);三、凯
          执行        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支出的财产保全保险费 240381 元,律师代理费 45 万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结果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243703.35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248703.35 元,由凯迪生态环境科技殷份有限公司负担。


序号      案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6
                                            ①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
       (2018)鄂民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                                       湖北省高级人民
                                            公司;②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约 11211 万元
         初 124 号        公司福州分行                                              法院
                                            限公司
                        裁定如下:一、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潮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 1 亿元,并
                        支付截止 2018 年 11 月 20 日的久付利息、复利及逾期利息合计 12110124.58 元以及 2018 年 11 月 20 日之后的逾期利息及复利(2018 年
                        11 月 20 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 1 亿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13.5%标准,从 2018 年 11 月 21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8 年 11
                        月 20 日之后的复利,以欠付的贷款期内利息 4063333.33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3.5%标准,从 2018 年 11 月 21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
 5                      日止);二、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赔偿律师代理费 12 万元;三、
           执行
                        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向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02950.6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607950.6 元,由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共同负担。


序号       案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2018)皖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    ①桐城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
                                                                               安徽省合肥市瑶
 6     0102 民初 4271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②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约 1000 万元
                                                                                海区人民法院
            号              大兴支行        份有限公司




                                                                           7
                      裁定如下:
                      一、被告桐城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国
                      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项下敞口金额 10000000 元及逾期罚息(自    2018 年 7 月 4 日起,以 1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525%标准
                      计算,至全部款项结清之日止)被告桐城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可扣除保证金 10000000 元的利息 120000 元;
          执行        二、被告桐城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律师
                      代理费 28000 元;三、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在 10000000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结果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桐城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索件受理费 81970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人民币 86970 元,由被告桐城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共同负担。


序号      案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2019)民京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                                      北京市高级人民
                                         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终 247 号         限公司                                                法院
 7
          执行        裁定如下:
                      维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 03 民初 463 号的民事裁决。(维持原判)
          结果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