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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凯迪:关于时任董事长和财务总监收到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2020-05-13  

						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ST 凯迪          编号:2020-29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时任董事长和财务总监收到中国证监会
                   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
知书》(鄂证调查字[2019]021 号)。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6 日披
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2019-58)》。
    2019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
[2019]144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
告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收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9-124)》。
    2020 年 5 月 12 日,公司时任董事长陈义龙、时任财务总监唐秀
丽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
书》([2020]5 号),现将全文公告如下:


    当事人:陈义龙,男,1959 年 1 月出生,时任凯迪生态环境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董事长,住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 1 号凯迪大厦。
    唐秀丽,女,1963 年 1 月出生,时任凯迪生态财务总监,住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 1 号凯迪大厦。

                                    1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凯迪生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
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陈义龙、唐秀丽的要
求,我会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上述当事人及其
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凯迪生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凯迪生态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
记载
       凯迪生态 2015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
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
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 3.76%的股份。金湖科技的股东、
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均受阳光凯迪控制,金湖科
技用于认购凯迪生态 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凯迪,阳光凯
迪能够实际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迪生态股份占
凯迪生态总股本的比例超过 30%。同时,阳光凯迪自 2015 年 9 月 2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能够控制凯迪生态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
凯迪能够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2015 年 9 月产生的 9
名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中有 5 名由阳光凯迪选任;     2017 年 1 月,部分
董事发生变更,阳光凯迪选任的董事会成员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
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
       陈义龙可以通过丰盈长江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盈长
江)实际控制阳光凯迪,其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从持股情况看,
陈义龙持有丰盈长江 66.81%股权,为丰盈长江实际控制人;丰盈长江
持有阳光凯迪 31.5%股权,为阳光凯迪第一大股东,陈义龙可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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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丰盈长江实际支配阳光凯迪股份表决权超过 30%。从董事会成员选任
情况看,陈义龙能够通过丰盈长江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
的选任。2017 年 3 月,阳光凯迪董事会成员由 9 名变为 5 名,其中
丰盈长江委派 2 名董事(陈义龙、江某),阳光凯迪第二大股东中盈长
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林中盈长江)委派董事 1 名(陈某
颖)、另一股东武汉盈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派董事 1 名(李某芝)。
上述人员中,陈某颖为陈义龙的女儿,陈义龙安排陈某颖担任董事;
李某芝亦由陈义龙安排担任董事。2018 年 5 月, 陈某颖不再担任阳
光凯迪董事,新增董事唐某明同时系丰盈长江股东(持股 20% )。
    综上,不晚于 2017 年 3 月,陈义龙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持有阳光
凯迪超过 30%的股份,并可以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
任,应认定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阳光凯迪为凯迪生态控股
股东,并拥有凯迪生态控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
人。凯迪生态在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
记载。
    二、凯迪生态向关联方支付 5.88 亿元款项,无商业实质部分资
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17 年 5 月 11 日至 2018 年 3 月 15 日期间,凯迪生态以支付工
程款的名义,陆续通过全资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松原凯迪)向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薪油)支付 5.88 亿元预付款。上述资金流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阳
光凯迪及其关联方。松原凯迪与中薪油关于“年产 20 万吨生物质合
成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于 2018 年 4 月
补签。关于工程的实际开展情况,依据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截至 2018
年 3 月 25 日,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为 2,659.59 万元。此后,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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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
    自 2015 年 9 月 8 日始,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
龙,担任中薪油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直接或间接地控
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
自然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
定,中薪油为凯迪生态关联人。
    上述凯迪生态与中薪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具有商业实质,形成
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占凯迪生态 2016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
0.5%。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0.2.4
条、第 10.2.10 条的规定,上述事项系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属于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
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事项,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 2.94 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该关联交易
    2017 年 11 月,为帮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
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陈义龙要求金湖科
技退出其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
简称格薪源)股权,退出的资金用于凯迪工程偿还贷款。
    2017 年 11 月 27 日,金湖科技、格薪源、中盈长江、凯迪工程、
阳光凯迪、凯迪生态 6 方签订《委托付款函》,称鉴于 6 家公司之间
的股权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安排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 2.94 亿
元,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赎回。2017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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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 2.94 亿元。上述款项支付后,工商登记资
料显示金湖科技仍为格薪源股东。
    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
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的规定,凯迪工程为凯
迪生态的关联人。
    上述凯迪生态资金往来,实质构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
定,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 2016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超过 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2.4 条规
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凯迪
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 129,698,560     元的关联交易
    2018 年下半年,北海市政府决定收回凯迪生态前期购买的土地,
并退还凯迪生态预交的 129,698,560    元土地转让款。因凯迪生态在
2018 年 5 月爆发债务危机后,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为避免
上述资金被划走或冻结,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陈义龙决定使用其他银
行账户接收这笔资金。因凯迪工程曾在 2018 年 5 月代凯迪生态偿还
中国银行的贷款,陈义龙决定以凯迪工程的名义接收上述土地退回
款,但仍担心其银行账户不安全,最终指定武汉中薪丰盈能源技术工
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丰盈)作为收款方。2018 年 11 月 15 日,
退款方将该项土地退款 129,698,560 元转入中薪丰盈银行账户。2018
年 11 月 15 日、12 月 18 日,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签订 2 份借款协议,
凯迪工程以支付借款的名义将上述 129,698,560 元转至凯迪生态。
    如前所述,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中薪丰盈的股东为中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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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油投资有限公司和中新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各持股 50%);该 2 名股
东均为中盈长江全资子公司。而阳光凯迪自 2017 年 12 月起持有中盈
长江 80%的股份,可以间接控制中薪丰盈。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
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丰盈为凯迪生态关联人。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上述凯迪生态通过关联人银行账户接收资金,与关联人签订借款协议
转入资金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 2017 年度经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 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10.2.4 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
事件。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 有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资金流水、银
行贷款协议、付款凭证、合同、会议纪要、财务资料、往来函件、用
印记录、任职文件、相关年度报告、公告、审计底稿、询问笔录及情
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凯迪生态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
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
    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其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
5.88 亿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
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
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
    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其与关联方之间 2.94 亿元关联交易
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
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


                               6
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 129,698,560 元关联交易的行为违
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
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陈义龙为上述关联交易决策人,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唐秀丽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执行
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陈义龙作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授意、指挥或隐瞒上述凯迪生
态 2017 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以及凯迪生
态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或关联交易等行为,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
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陈义龙、唐秀丽在陈述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
见:
      1.关于陈义龙是否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的问题。陈义龙提出,
其并非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理由如下:其一,陈义龙或丰盈长江无
法控制阳光凯迪董事的任命;其二,阳光凯迪并未控制金湖科技,从
金湖科技的历史沿革和控制关系来看,其为凯迪生态工会控制的持股
平台,且其所持凯迪生态股份来自于自有资产置换或借款购买,因此
金湖科技并非由阳光凯迪控制,其购买凯迪生态股份的资金也不来源
于阳光凯迪,同时,阳光凯迪或陈义龙均无法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
的董事选任;其三,凯迪生态对实际控制人的判断源于内部讨论所得
出的结论,凯迪生态并未故意隐瞒,陈义龙也无指使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的情节;其四,其不存在授意、指挥、隐瞒 2017 年年度报告实际控
制人虚假记载情形,且在判断丰盈长江是否控制阳光凯迪时不应适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2.关于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其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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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的 5.88 亿关联交易的问题。陈义龙提出,涉案 5.88 亿元资金往来
含 2,659.59   万元工程款,该工程款未达关联交易披露标准,其余
资金或回流至凯迪生态账户,或为凯迪生态所用,不涉及实质交易往
来或关联方资金占用,不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且其并无指使
上述行为的情形。
    3.关于未按规定披露 2.94 亿款项关联交易问题。陈义龙提出,
金湖科技从格薪源退资是其自行决定,并非依据陈义龙的指示,相关
方未办理工商登记不影响减资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相关交易的产生
源于《委托付款函》约定的债权债务抵消安排,并未发生与上市公司
子公司的交易,陈义龙也没有指使上述行为的情形。
    4.关于未按规定披露 129,698,560 元款项关联交易问题。陈义
龙、唐秀丽提出,该笔资金流转的实质为借用账户代收款,该资金用
于凯迪生态恢复生产等用途,并无资源或义务转移的情况,不构成关
联交易。
    5.关于当事人责任和处罚幅度问题。
    陈义龙提出,认定其拖延提供资料、对抗调查等缺乏事实和法律
依据,且其存在积极解决问题的情节。
    唐秀丽提出,其不存在抗拒、阻碍调查的恶劣行为。
    综上,陈义龙、唐秀丽等当事人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1.关于陈义龙是否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的问题。
    第一,关于陈义龙是否实际控制阳光凯迪。根据在案证据,阳光
凯迪董事由陈义龙选任,包括陈某颖、杨某伦在内的多人由陈义龙安
排担任阳光凯迪董事职务,陈义龙有权决定阳光凯迪半数以上董事的
选任;阳光凯迪虽然并非上市公司,但依据在案事实和《公司法》相
关规定,足以认定陈义龙控制阳光凯迪,在本案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
认定的情况下,同时参照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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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权的标准并无不妥。综上,从持股比例和董事任命两个角度分别
论证,足以认定陈义龙控制阳光凯迪。
    第二,关于阳光凯迪是否实际控制凯迪生态。现有证据能够认定,
阳光凯迪控制金湖科技重大事项,且金湖科技认购凯迪生态股份的资
金来源于阳光凯迪,合并计算持股比例后,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股
份超过 30%;阳光凯迪有权选任凯迪生态半数以上董事,可决策凯迪
生态重大事项。
    综上,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我会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
见中关于陈义龙并非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2.关于未按规定披露 5.88 亿元关联交易问题。上述款项中仅
2,659.59 万元用于工程款,其余款项回流至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
虽然部分款项最终回流至凯迪生态或为凯迪生态利益进行支出,但上
述款项是以借款、股权投资、清偿欠款等名义流转,由此发生了相关
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而非纯粹的资金回转,且上述款
项流转时间较长,各笔资金流转并非一一对应,客观上形成了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综上,我会对当事人所述关于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其
5.88 亿元关联交易及无商业实质部分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形成资金占
用事项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3.关于未按规定披露 2.94 亿款项关联交易问题。该笔款项支付
系发生于关联方之间的资源和义务的转移,当事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
证明《委托付款函》的六方之间债权债务真实性,且即使相关债权债
务真实发生,不影响该笔款项支付构成关联交易的事实。综上,我会
对当事人所述关于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 2.94 亿元关联交易事项的
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4.关于未按规定技露 129,698,560 元关联交易问题。凯迪生态通
过关联人银行账户接收资金和关联人签订借款协议转入资金事项构
成关联人之间资源或义务的转移,相关当事人所述该笔款项用于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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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经营所需的说法,不能否认上述资金转移构成关联交易的客观事
实。综上,我会对当事人所述关于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 129,698,560
元关联交易事项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5.关于当事人责任和处罚幅度问题
    关于陈义龙的责任和处罚幅度。根据在案证据,陈义龙作为凯迪
生态实际控制人授意、指挥、隐瞒上述凯迪生态 2017 年年度报告披
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有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等行为,构
成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从上述当事人的涉案
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来看,为实现过罚相当,我会对其提
出的关于处罚幅度的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关于唐秀丽的责任和处罚幅度。经核查,在调查过程中,唐秀丽
存在未按时提供资料、提供资料不完整、相关材料未盖章等问题,且
多次与调查人员发生口头争执,其解释为当时忙于处理公司事务,没
有足够的时间和人手配合调查。根据在案证据,考虑其不配合情节,
为实现过罚相当,我会对其提出的关于处罚幅度的申辩意见予以部分
采纳。
    当事人陈义龙刻意隐瞒自己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在凯迪生
态实际控制人披露信息虚假记载、以及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或关联交易等行为中起主要作用,行为性质
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同时其存在长
期拖延提供资料、对抗调查等阻碍、抗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依法行使调查职权的行为。当事人唐秀丽行为恶劣,且存在长期
拖延提供资料、拒绝对其他人提供的资料加盖公章、阻碍调查等阻碍、
抗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调查职权的行为。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
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
我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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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陈义龙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唐秀丽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当事人如果对本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禁入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禁
入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以上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5 号)》
全文。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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