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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天信息: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8-11-24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刘革、杨杰群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8
年 11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
讯网站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 14:30 在昆明市环城东路 455 号公司四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
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徐宏灿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 89,260,644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36.1956%。其中,出席本次
股 东 大 会现 场 会 议的 股 东 及股 东 代 理人 共 2 名, 代 表 有表 决 权 股份 数 为
89,151,244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36.1513%;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09,400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0.0444%;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09,400 股,占贵公司股
本总额的 0.0444%,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收购北京星立方科技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刘 革




                                                   杨杰群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