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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乡化纤:独立董事对第九届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11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九届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九届二次董事会

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及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
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 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 120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及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无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新增对外担保 10,000 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为 10,000 万元(上述担保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 2016 年
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80%。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况,上
述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对外担保事项已履行
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三)公司能够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
定,建立了防范大股东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的机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
金占用风险。
    二、关于对《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对 2017 年半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内容予以确认。
    三、关于公司与天津孚信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孚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神封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天津孚信阳光科技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与天津孚信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孚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神封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天津孚信阳光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新乡化纤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企业发展需要,与其余各方共同投资组建“天津孚信阳光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对外投资符公司的战略规划及发展理念,通过投资标的公司,公司能够更好地
为光致变色材料在国内的产业化提供平台和支持,填补国内相关产业空白。
    本次对外投资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品牌优势,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促进公司的
市场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方案。
    (此页无正文,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九届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

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杜海波                      卢克贞                     楚金桥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