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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乡化纤: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16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乡
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 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 [2005] 120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及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
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公司能够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等有关规定,建立了防范大股东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的机制,严格控制对外
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二、关于公司财务负责人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原财务负责人周学莉女士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
务。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聘任冯丽萍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我们审阅了上述人员的相关资料,认为上述人员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相应职务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限制或禁止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况,亦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情况。提名、聘任上述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做出聘任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决议。
    三、关于收购新乡市星鹭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上海新星进出口有限公司及段玉彬、温宝英、李占震、丰超、郭善平
五位自然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575 万元收购上述公司
及人员持有的新乡市星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鹭科技”)9.58%的股份。
    1、本次收购事项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星鹭科技的控制,提高其经营管理水
平,促进星鹭科技的业务发展,更加有效的支撑公司总体发展战略目标,提升公
司整体盈利能力,将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积极影响。
    2、本次交易价格经各方友好协商,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大信
会计事务所出具的 2018 年度审计报告为基准,并参考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等因素确定,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具有公允性、合理性。
    3、本次收购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并履行
了相应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收购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独立董事签字:




          杜海波                 楚金桥                 尚贤




                                                   2019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