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作为重庆建 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收购重庆医药集团湖北恒安泽医药有限公司 67%股权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收购甘肃重药医药有限公司 7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提升公司经营业绩,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使公 司的业务地域范围进一步拓宽的有力举措,该事项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利 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事 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章新蓉 龚 涛 李豫湘 赵建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