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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建峰: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18-07-31  

						证券代码:000950            证券简称:*ST建峰              公告编号:2018-066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否决、修改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7 月 30 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7 月 29 日——2018 年 7 月 30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7 月
30 日 0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7 月 29
日 15:00—2018 年 7 月 3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中区大同路 1 号 8 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绍云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4 日、2018 年 7 月 26 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 2018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665,466,25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8.50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664,993,65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8.4793%。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472,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7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565,4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
代表股份 92,8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
代表股份 472,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73%。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各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变更董事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65,161,45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542%;反对 30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60,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0960%;反对 30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904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重庆医药为参股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65,461,45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3%;反对 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60,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511%;反对 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4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聘请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胥志
维、张静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