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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药控股: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19-03-12  

						证券代码:000950            证券简称:重药控股            公告编号:2019-016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否决、修改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3 月 11 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3 月 10 日——2019 年 3 月 11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3 月
11 日 0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3 月 10
日 15:00—2019 年 3 月 1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中区大同路 1 号 8 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绍云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3 日、2019 年 3 月 6 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 2019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984,155,37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6.94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665,273,80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8.4955%。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18,881,56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451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73,279,62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24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
代表股份 373,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72,906,62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2187%。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各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984,136,8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1%;反对 1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3,261,1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8%;反对 1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984,136,8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1%;反对 1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3,261,1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8%;反对 1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聘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
所任为、胥志维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