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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药控股: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19-09-28  

						证券代码:000950            证券简称:重药控股           公告编号:2019-086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否决、修改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9 月 27 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9 月 26 日——2019 年 9 月 27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9 月
27 日 0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9 月 26
日 15:00—2019 年 9 月 2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中区大同路 1 号 8 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袁泉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2 日、2019 年 9 月 21 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 2019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股 东 出 席 的 总 体情 况 : 通过 现 场 和 网络 投 票 的股 东 8 人 ,代 表 股 份

1,177,923,23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8.15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020,967,32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9.0774%。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56,955,90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082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74,990,62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33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73,772,12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26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218,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05%。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各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变更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7,923,233 股,占出 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4,990,6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变更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7,923,233 股,占出 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4,990,6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聘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
所任为、胥志维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